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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上海文化艺术报》 赵**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3:11
原告:徐良,男,29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岁,托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文明艺术报》。法定代表人:朱士信,《上海文明艺术报》总编辑。托付代理人:郑传本、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昌,男,29岁,上海《团的日子》记者。托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良以被告《上海文明艺术报》、赵伟昌危害声誉权胶葛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上海文明艺术报》于1987年12月18日刊登赵伟昌写的《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动》(以下简称《索价》)的文章,虽没有点我的名,但明显指的是我。由于老山英模中只要我一个人参与了上海金秋文艺晚会表演。《索价》一文现实严峻失实,许多报刊转载、谈论,广大读者信以为真,严峻危害了我的声誉,给我工作和精力形成极大压力和苦楚。恳求《上海文明艺术报》和赵伟昌当即中止危害,揭露登报澄清现实。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道歉。对因声誉权遭到危害所形成的精力危害,不要求二被告补偿。可是,因诉讼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延聘律师等费用计人民币3700元应予补偿。被告《上海文明艺术报》辩称:《上海文明艺术报》是在对社会上文明现象作透视剖析的前提下宣布《索价》一文的,文章的现实应由作者担任,即便《索价》一文的报导有失实之处,也属工作失误。“失实”与“侵权”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危害徐良声誉权。被告赵伟昌辩称:《索价》一文的内容是在青少年研讨会上听到的,是对不同定见的照实记叙。作者对该“新闻”的现实不需调查核实。由于作者没有片面上的差错,故不构成对徐良声誉权的危害。静安区人民法院经揭露审理查明:1987年10月下旬,《上海青年报》社举行“上海青年金秋文艺晚会”,约请原告徐良参与表演。因该文艺晚会系盈利性质,派人与徐良商谈表演事宜时,阐明可给艺人必定酬劳。徐良表明,给多少都无所谓,你们看着办。其时两边都未清晰约好表演酬劳数额,徐良参与表演后,《上海青年报》社自行决定给付了徐良表演酬劳。不久,上海《团的日子》记者赵伟昌在有关单位举行的青少年问题研讨会上,听到有关徐良来沪表演要价问题的讲话后,撰写了《索价》一文,投给《上海文明艺术报》。该报在编稿时,意料该文宣布后会给徐良的声誉带来危害,但未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仅将文章题目中的徐良名字删掉,将“讨取”改成“索价”,把文中徐良改为“老山英模”,于1987年12月18日在该报“文明透视”栏目中揭露宣布。文章称:“当一家新闻单位约请一位以动听的歌声赢得大众敬重敬爱的老山英模参与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3000元,少1分也不可。虽然报社同志再三解说,鉴于经费等各种因素酌情交给酬劳,他一直没有改口。”文章宣布后,多家报刊相继转载,并宣布谈论文章,致使该文广为流传;徐良因而遭到多方责备。为此,徐良曾托付律师与《上海文明艺术报》进行商量未果。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为:公民依法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赵伟昌对无现实依据的风闻,不作调查核实,撰文给《上海文明艺术报》。《上海文明艺术报》编稿时,已意料《索价》一文的宣布会对徐良声誉带来危害。但对现实不经核实,在隐去原告名字后予以宣布,在社会上扩展了不良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一条的规则,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危害了原告的声誉权。二被告否定其侵权行为理由缺乏。按照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原告要求中止危害,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和对因诉讼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要求补偿,是合理的,应予支撑。依据二被告的侵权现实,赵伟昌应承当必定职责,《上海文明艺术报》应承当首要职责。对形成的精力危害,原告不要求补偿,应予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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