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0:28问:我公司是2012年新开办的企业,注册本钱为3000万元,先期投入2500万元,尚欠500万元。2013年,公司向银行告贷1000万元,发作告贷利息60万元。所发作的利息开销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资者出资未到位而发作的利息开销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则,企业出资者在规则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本钱额的,该企业对外告贷所发作的利息,相当于出资者实缴本钱额与在规则期限内应缴本钱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开销,应由企业出资者担负,不得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核算不得扣除的利息,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期账面实收本钱与告贷余额坚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核算期,每一核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按该期间告贷利息发作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本钱占告贷总额的份额。
核算公式为:企业每一核算期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该期间告贷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本钱额÷该期间告贷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核算期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额之和)。
依据上述规则,假定你公司2013年出资额、告贷额没有发作变化,那么将2013年发作告贷至年底视为一个核算期,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60×500÷1000=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