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22:20

【原告】我国XX银行重庆市XX支行XX分理处
【托付代理人】XX、XXX,律师
【被告】郝XX
【托付代理人】金生平,律师
【被告】陈X
【程序状况】
原告与被告郝XX、杨XX(原系原告的员工)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原告恳求撤回对杨XX的申述,法院允许,持续审理原告与被告郝XX告贷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三次揭露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建议陈X为真实的债款人,便向法院恳求追加陈X为被告。法院以为,原告添加诉讼恳求已超越原、被告两边洽谈确认的举证期限,不予受理原告的追加恳求,但由于原、被告两边均认可告贷合同的债款人是陈X而非郝XX,法院以为在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案子中,告贷合同纠纷是审理从合同纠纷案子的必要一申述讼,债款人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故法院依职权告诉追加在第四次开庭前的庭审中作证自认告贷的陈X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后法院第四次揭露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被告郝XX于1995年8月4日向原我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原告前身)告贷6万元,并以其房子、门面典当担保,告贷到期后,尚欠本金8800元及其到2003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8780.01元,现要求二被告返还。
【被告郝XX辩称】
我从未向原我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告贷或担保,也从未授权过陈X与原我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签定合同,故陈X私行以我名义与告贷方签定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也从未向我建议过任何权力,其申述早已超越诉讼时效;陈X向原告的告贷已由其清偿。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陈X辩称】
1995年我因与别人合伙运营期间需告贷,遂借郝XX房产证两本,先到房管部分办理了典当挂号,领取了他项权证。其时我本愿以自己为告贷人,但农行的工作人员说要以郝XX上午名义借,我便已郝XX的名义恳求告贷。告贷合同上的私章是不是郝XX的我记不清了,但我没刻过也没使用过郝XX的私章。告贷6万元用于了公司运营,在1995年还清告贷撤退回了他项权证,我拿去注销了典当挂号。因公司闭幕,还款凭据已毁,但已不再欠有外债。
【原告举证状况】
1、告贷恳求书、告贷查询审批表、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告贷凭据、应收未收利息表。欲证明:郝XX与原我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订立了典当担保合同,尚欠本金8800元及2001年3月21日至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8780.01元。
2、杨XX向原告出具借单一张、债款告诉书一张、告贷催收告诉单四张、郝XX户口挂号页。欲证明:杨XX将他项权证借出后并许诺担任回收典当证书及告贷,尔后因郝XX住址改变,无法向其自己催收,遂向杨XX建议权力,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