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给的钱算侵占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8:51
一般状况下,假如咱们侵吞别人的产业和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是会构成侵吞罪的,那么假如是自愿给的钱是否会构成侵吞罪?侵吞罪的条件条件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自愿给的钱算侵吞吗
不算。
构成要件
条件条件
“合法持有别人资产”是侵吞罪建立的条件,“合法持有别人资产”既说明晰持有的目标物领域也说明晰持有行为的法令性质。
以合法的方法代为保管别人的资产
即产业一切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法将资产的占有权搬运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资产亦即“占有”资产,其法令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依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别人的托付代购产品而合法保管别人的资产,因民法上的“无因办理”而合法地持有别人的产业,这儿的托付联系不必定要有成交的合同,依据日常日子规矩事实上存在托付联系即可。
合法持有别人的忘记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别人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据为已有归于侵吞罪的另一种类型。这儿需求评论的是忘记物与遗失物有无差异、怎么差异?侵吞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吞罪?应当说,忘记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状况下,物主一经回想较简单找回或许能够知道丢掉的大致规模,资产一般没有彻底脱离物主的操控规模;而后者则不同,是一切人或持有人因一时忽略,偶尔将资产丢掉在某处,而且很难回想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资产的失控程度较高。可是,忘记物与遗失物具有一起的实质--都是资产一切人非出于原意而丧失了对资产的操控。从另一方面来说,依据资产一切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片面心态来界定忘记物与遗失物,关于司法实务而言含义不大。总归,尽管能够供认遗失物与忘记物是有所差异的,可是依据二者实质共性,均能够成为侵吞罪的目标。如在遗失物的景象下,权利人或许不知自己的资产何时何地、怎么丢掉的,此种状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偿还的问题,故而难以确定拾捡者构成侵吞罪的问题(从刑事程序视点讲甚然),但也不能扫除找到拾捡者而且要求其偿还的或许性,此刻,要求拾捡者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当然也能够构成侵吞罪。
持有别人资产状况的法令点评
需求留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仍是“持有别人忘记物、埋藏物”均归于合法地持有,假如是不合法地持有状况,则不存在侵吞罪的条件。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受贿而将资产托付丙转交,但丙将该资产悉数独吞,则丙能否建立侵吞罪?由于甲托付丙保管资产的行为自身是不合法的,丙对该资产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联系,甲对该资产现已没有返还请求权,而侵吞罪所维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一切权,故丙的行为不宜建立侵吞罪。当然不建立侵吞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主动取得该资产一切权,由于该资产事实上具有不合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再如窝藏或许代为出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交还,则应建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建立侵吞罪。由于不存在合法托付联系,行为人不归于合法占有。
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别人资产的一切权。
本罪的违法目标为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和埋藏物。所谓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即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是指经过别人托付或按照契约或有关规则而为别人保藏、办理的资产,所谓别人的忘记物,是指出于自己的原意,本应带走却因忘记没有带走的资产,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别人家里玩将东西忘记在人家家里,乘坐租借车把资产忘记在车里等。应当提出,忘记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掉的资产,失掉对资产的操控时刻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掉的时刻和地址,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掉之人。而忘记物,则是刚刚、暂时忘记之物,忘记者对之失掉的操控时刻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忘记的时刻与地址,回来寻觅,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忘记者是谁。忘记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一切人或保管者不再需求而依据自己的毅力加以处置而扔掉的资产。所谓埋藏物,是指为躲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宅院里的金钱、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前史、文明、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归于国家一切。总归,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仍是忘记物以及埋藏物都有必要是别人的资产。所谓别人,在这儿仅指公民个人,不包含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依据托付或其他原因而由别人代管的,行为人假如不合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许职务侵吞罪,别人忘记的资产,资产的一切权尽管或许是国家或单位的,但忘记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忘记之物承当补偿职责。因而,从实质上讲,仍归于忘记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躲藏而埋于地,因而,不会存在本罪含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资产的体现方式,则可多种多样,既能够是动产,又能够是不动产;既能够是有形物,又能够是无形物;既能够是合法之物,又能够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将别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经过合理、好心、合法的手法,持有别人资产的行为。这是构本钱罪的重要条件,也是本罪差异于其他违法的重要特征。假如不是经过合理、好心、合法的手法持有该资产即持有该资产就具有不合法性,则不或许构本钱罪。合法持有,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承受别人的奉送,经过合法买卖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依据刑法的规则,仅包含以下三种状况:
(1)代为保管,既包含受别人托付,代为保藏、办理其资产,如存放、托付暂时照看,又包含未受托付因无因办理而代为保管别人的资产;既包含按照有关规则而由其保管的资产,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资产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含按照某种契约如假贷、租借、托付、寄予、运送、合伙、典当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联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资产的,不归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假如将资产不合法占有的不是构本钱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吞罪。
(2)拾捡别人的忘记物。
(3)开掘得到别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开掘得到不能归于不合法。其一般应出于好心偶尔得到,假如其自身不合法,如盗掘别人埋在坟墓中的资产,或明知别人将某物埋下而成心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本钱罪,这时构成违法的,应以偷盗罪论处。
2、有必要是将别人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别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资产,以一切人自居,私行加以处置、运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资产出售、赠与别人,有的是租借、消费、充抵债款、设定典当加以运用,但不能包含成心破坏这种处置。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成心破坏资产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别人的资产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资产一切人清晰提出交还并重有依据证明属及一切,行为人仍视若无睹,清晰表明不予偿还;或许尽管表明偿还,但过后又私行处置致使实践无法交还;或许选用比如谎报资产被盗、丢掉等欺诈手法而拒不偿还;或许带着资产逃离异乡而拒不偿还;或许现已不合法处置而拒不追回或许补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假如终究仍是交出或许交还了资产,或许是在别人清晰提出建议交还前处理了资产过后已作了或容许补偿的,乃至是在别人提出建议后还私行处置资产但又作了补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归于别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而仍不合法占为己有。过错不能构本钱罪。构本钱罪还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仅有成心而无不合法占有之意图,如成心破坏所代管的别人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或许要求别人偿付因代管等开销的费用而拖延交还的或许因不小心破坏或丢掉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确定规范
本罪与偷盗罪的边界
侵吞罪与偷盗罪同属侵略产业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差异首要体现在:偷盗罪是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在偷盗时,资产并不在行为人操控之下:而侵吞罪则是行为人施行侵吞行为时,被侵吞之物其时已在他的实践操控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边界
1、违法目标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产业,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吞罪不只能够是公共资产,还能够是私家资产,且包含不动产;
2、违法主体不同。侵吞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别人资产且对其加以侵吞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违法客观方面体现不同。贪污罪体现为行为人有必要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即使用自己职务规模内的权利和位置所构成的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便当条件。而侵吞罪中行为人是否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不影响该罪的建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子。侵吞罪是自诉案子。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是自愿给的钱,一般不会构成侵吞罪,但假如这个钱之所以自愿是由于欺诈那么就或许会构成欺诈罪,所以咱们在判别是否会构成违法的时分,必定要依据实践状况决议。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自愿给的钱算侵吞吗
不算。
构成要件
条件条件
“合法持有别人资产”是侵吞罪建立的条件,“合法持有别人资产”既说明晰持有的目标物领域也说明晰持有行为的法令性质。
以合法的方法代为保管别人的资产
即产业一切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法将资产的占有权搬运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资产亦即“占有”资产,其法令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依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别人的托付代购产品而合法保管别人的资产,因民法上的“无因办理”而合法地持有别人的产业,这儿的托付联系不必定要有成交的合同,依据日常日子规矩事实上存在托付联系即可。
合法持有别人的忘记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别人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据为已有归于侵吞罪的另一种类型。这儿需求评论的是忘记物与遗失物有无差异、怎么差异?侵吞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吞罪?应当说,忘记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状况下,物主一经回想较简单找回或许能够知道丢掉的大致规模,资产一般没有彻底脱离物主的操控规模;而后者则不同,是一切人或持有人因一时忽略,偶尔将资产丢掉在某处,而且很难回想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资产的失控程度较高。可是,忘记物与遗失物具有一起的实质--都是资产一切人非出于原意而丧失了对资产的操控。从另一方面来说,依据资产一切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片面心态来界定忘记物与遗失物,关于司法实务而言含义不大。总归,尽管能够供认遗失物与忘记物是有所差异的,可是依据二者实质共性,均能够成为侵吞罪的目标。如在遗失物的景象下,权利人或许不知自己的资产何时何地、怎么丢掉的,此种状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偿还的问题,故而难以确定拾捡者构成侵吞罪的问题(从刑事程序视点讲甚然),但也不能扫除找到拾捡者而且要求其偿还的或许性,此刻,要求拾捡者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当然也能够构成侵吞罪。
持有别人资产状况的法令点评
需求留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仍是“持有别人忘记物、埋藏物”均归于合法地持有,假如是不合法地持有状况,则不存在侵吞罪的条件。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受贿而将资产托付丙转交,但丙将该资产悉数独吞,则丙能否建立侵吞罪?由于甲托付丙保管资产的行为自身是不合法的,丙对该资产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联系,甲对该资产现已没有返还请求权,而侵吞罪所维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一切权,故丙的行为不宜建立侵吞罪。当然不建立侵吞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主动取得该资产一切权,由于该资产事实上具有不合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再如窝藏或许代为出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交还,则应建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建立侵吞罪。由于不存在合法托付联系,行为人不归于合法占有。
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别人资产的一切权。
本罪的违法目标为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和埋藏物。所谓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即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是指经过别人托付或按照契约或有关规则而为别人保藏、办理的资产,所谓别人的忘记物,是指出于自己的原意,本应带走却因忘记没有带走的资产,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别人家里玩将东西忘记在人家家里,乘坐租借车把资产忘记在车里等。应当提出,忘记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掉的资产,失掉对资产的操控时刻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掉的时刻和地址,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掉之人。而忘记物,则是刚刚、暂时忘记之物,忘记者对之失掉的操控时刻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忘记的时刻与地址,回来寻觅,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忘记者是谁。忘记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一切人或保管者不再需求而依据自己的毅力加以处置而扔掉的资产。所谓埋藏物,是指为躲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宅院里的金钱、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前史、文明、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归于国家一切。总归,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仍是忘记物以及埋藏物都有必要是别人的资产。所谓别人,在这儿仅指公民个人,不包含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依据托付或其他原因而由别人代管的,行为人假如不合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许职务侵吞罪,别人忘记的资产,资产的一切权尽管或许是国家或单位的,但忘记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忘记之物承当补偿职责。因而,从实质上讲,仍归于忘记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躲藏而埋于地,因而,不会存在本罪含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资产的体现方式,则可多种多样,既能够是动产,又能够是不动产;既能够是有形物,又能够是无形物;既能够是合法之物,又能够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将别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经过合理、好心、合法的手法,持有别人资产的行为。这是构本钱罪的重要条件,也是本罪差异于其他违法的重要特征。假如不是经过合理、好心、合法的手法持有该资产即持有该资产就具有不合法性,则不或许构本钱罪。合法持有,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承受别人的奉送,经过合法买卖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依据刑法的规则,仅包含以下三种状况:
(1)代为保管,既包含受别人托付,代为保藏、办理其资产,如存放、托付暂时照看,又包含未受托付因无因办理而代为保管别人的资产;既包含按照有关规则而由其保管的资产,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资产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含按照某种契约如假贷、租借、托付、寄予、运送、合伙、典当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联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资产的,不归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假如将资产不合法占有的不是构本钱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吞罪。
(2)拾捡别人的忘记物。
(3)开掘得到别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开掘得到不能归于不合法。其一般应出于好心偶尔得到,假如其自身不合法,如盗掘别人埋在坟墓中的资产,或明知别人将某物埋下而成心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本钱罪,这时构成违法的,应以偷盗罪论处。
2、有必要是将别人的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别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资产,以一切人自居,私行加以处置、运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资产出售、赠与别人,有的是租借、消费、充抵债款、设定典当加以运用,但不能包含成心破坏这种处置。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成心破坏资产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别人的资产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资产一切人清晰提出交还并重有依据证明属及一切,行为人仍视若无睹,清晰表明不予偿还;或许尽管表明偿还,但过后又私行处置致使实践无法交还;或许选用比如谎报资产被盗、丢掉等欺诈手法而拒不偿还;或许带着资产逃离异乡而拒不偿还;或许现已不合法处置而拒不追回或许补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假如终究仍是交出或许交还了资产,或许是在别人清晰提出建议交还前处理了资产过后已作了或容许补偿的,乃至是在别人提出建议后还私行处置资产但又作了补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归于别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而仍不合法占为己有。过错不能构本钱罪。构本钱罪还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仅有成心而无不合法占有之意图,如成心破坏所代管的别人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或许要求别人偿付因代管等开销的费用而拖延交还的或许因不小心破坏或丢掉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确定规范
本罪与偷盗罪的边界
侵吞罪与偷盗罪同属侵略产业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差异首要体现在:偷盗罪是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在偷盗时,资产并不在行为人操控之下:而侵吞罪则是行为人施行侵吞行为时,被侵吞之物其时已在他的实践操控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边界
1、违法目标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产业,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吞罪不只能够是公共资产,还能够是私家资产,且包含不动产;
2、违法主体不同。侵吞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别人资产且对其加以侵吞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违法客观方面体现不同。贪污罪体现为行为人有必要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即使用自己职务规模内的权利和位置所构成的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便当条件。而侵吞罪中行为人是否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不影响该罪的建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子。侵吞罪是自诉案子。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是自愿给的钱,一般不会构成侵吞罪,但假如这个钱之所以自愿是由于欺诈那么就或许会构成欺诈罪,所以咱们在判别是否会构成违法的时分,必定要依据实践状况决议。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