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3:49不正当竞赛,是指竞赛对手一方或多方在商场竞赛中违背诚笃、公正、相等和信誉的竞赛规矩,以混杂、误导、诽谤等各种不正当的手法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主义经济次序的行为。它具有诈骗性、攻击性、误导性和危害性等明显特征。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健康开展,鼓舞和维护公正竞赛,阻止不正当竞赛行为。维护经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我国制订了《反不正当竞赛法》。
不正当竞赛这种违背公正竞赛规矩的行为,不只仅在有形产品商场的竞赛中广泛地存在,并且在无形产品商场即常识产品商场的竞赛中也很多的存在,因而,早在1883年订立的国际上第一个国际常识产权维护条约《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中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则,该条约第10条之2第1款规则:“本联盟成员国有必要对各国国民确保予以撤销不正当竞赛的有用维护”。尔后,在1967年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订立的《建立国际常识产权安排条约》中也将“阻止不正当竞赛”作为常识产权的一项技术,在西方兴旺的商场经济国家,如日本、德国、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除了适当齐备的常识产权维护制度外,都颁行了反不正当竞赛法,用以维护包含常识产权和常识产品在内的商场公正交易,阻止常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赛行为。
事实上,只是依托齐备的常识产权法律制度来维护常识产权和常识产品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常识产权法只能给予那些可以取得常识产权的著作、发明创造、商标等常识产品以法律维护,而不能维护那些由智力劳动者付出了适当智力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但不能或许没有取得常识产权的常识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取得常识产权的常识产品也不是其各个方面都能取得常识产权法的维护,例如,著作自身可以取得著作权法的维护,可是著作的标题、著作的装饰等却并不能受著作权法的维护。而这些不受常识产权法维护的方面正是不正当竞赛者可钻的空子。因而,只要寻求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维护,才干使常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和顾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用的维护。才干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正常次序。
一、著作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赛行为
著作权是著作权法颁发著作之创造者或许作者的合法继受人对其著作享有的必定期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力包含作者人身权和经济运用权以及取得酬劳权等。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著作,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便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技术、技巧和智力独立创造完结的,彻底不是或许首要不是对别人现有著作的抄袭、剽窃,也不是对别人现有著作的仿冒。假如创造者在创造过程中仿制或仿冒别人的著作,以诈骗大众,到达与别人现有著作的混杂,使大众误认的,就构成不正当竞赛。不正当的创造行为首要有:
(一)借用别人现有著作之人物或许典型艺术形象、场景、头绪等进行时空延拓的不正当竞赛行为。
所谓对著作进行时空延拓、便是指借用现有著作的首要人物或艺术形象、场景、头绪等,在时刻上和(或)空间上进行的延伸和拓宽,使其向前或向后开展而进行的创造行为。延拓著作与原著作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联系:(1)两者在时刻先后顺序上相联接。这是指延拓著作所描绘的人物或许所叙说的事情与原著作所描绘的人物或许所叙说的事情的发作或活动时刻相连接。(2)两者所描绘之人物的活动、生活空间环境或许所叙说之事情所发作、开展的空间环境是相同的或许是相关的或许是相联接的;(3)人物的既定联系或内容方面是相联系的。明显,延拓之创造行为是与改编、翻译、修改等演绎创造行为是彻底不同的。一般来说,演绎创造行为是以改动著作的方式、内容、用处或许语言文字表术为意图,可是延拓创造行为却是以伸延或拓宽原著作的方式或内容为意图的。各国著作权(或许版权法)简直都对演绎创造行为作了规则,即演绎权是原著作之著作权人的经济运用权,可是,简直还没有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则维护著作权人的时空延拓权。据《中国时报》1986年7月28日报导,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与《飘》的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的承继人世,因拍照《乱世佳人》续集而诉讼,法院判定以为电影续集之权力属米切尔的承继人,故米高梅公司不得拍照该电影之续集。而我国,因《围城之后·围城续集》引起的胶葛,却标明未经原著作之作者的答应私行对原著作进行时空延拓创造的行为,归于一种“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称号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类似的称号”导致混杂的不正当竞赛行为,这儿所指的“闻名产品”便是别人的名著、名作:“特有的称号”便是别人名著或名作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