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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只有农民集体成员才能取得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20:19

刘大爷原是某行政村的乡民,依法请求获得了一块宅基地并缔造了房子,后进城作业获得乡镇户籍,可是乡村的房子一向搁置.退休后刘大爷想回村里住,请问刘大爷是否能够持续具有原宅基地运用权?
一、宅基地运用权一般只要农人团体成员才干获得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则了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主体和约束条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准则上来说,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是本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需遵从“一户一宅”准则,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二、非本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宅基地运用权的景象
因为宅基地运用权具有福利性质,其初始获得具有无偿性,因此其准则上仅惠及本村乡民,但实践中有许多原因会形成非本村乡民实践占有宅基地的景象。因此,《疆土资源部、中心乡村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若干问题》(疆土资发〔2011〕178号)规则,非本农人团体的农人,因地质灾害防治、新乡村建造、移民安顿等会集迁建,在契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人团体大多数成员赞同并经有权赞同机关赞同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则确权挂号发证。已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人团体成员、非本农人团体成员的乡村或乡镇居民,因承继房子占用乡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则挂号发证,在《团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人团体原成员住所的合法承继人”。可见,会集迁建、承继都能够发作非本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宅基地运用权的景象。
三、户籍的改动不影响现已获得的财产权的归属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则,“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略。国家按照法律规则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承继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现有理念及表述,当事人依民事法律行为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因此包含宅基地运用权在内的财产权的权属不因户籍的改变而发作改变。《疆土资源部、中心乡村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若干问题》(疆土资发〔2011〕178号)明确规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裔)原在乡村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子,房子产权没有改变的,经该农人团体出具证明并布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挂号,在《团体土地运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力人为非本农人团体成员”。可见,包含落户乡镇的农人工在内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裔)能够持续享有本来合法获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和房子所有权
综上,假如刘大爷事前合法具有的房子所有权和宅基地运用权未曾消除,则能够持续具有;假如刘大爷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话,应不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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