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权有哪些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1:02
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务并排的新式产业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力类型。它有以下特性:
榜首,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力,股东享有的与出资行为无关的民事权力不归于股权。
它是股东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享有的一种权力,而非权力与责任的复合体,股东对自己权力的不行使不会损害到别人之利益。股东享有股权,并不意味着他不担负责任。如股东负有恪守公司章程的责任,对公司债务承当有限责任的责任,不得退股的责任等,但股东的这些责任能够看作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对价,它们本身并不归于股权,而是由公司法规则的股东负有的责任或是股东之间因契约而承当的责任。
第二,产业性是股权的最根本特点。
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什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产业性权力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能够金钱方法量化,因而股权具有典型的产业性。
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我国通说以为股权包含公益权和自益权两项权能,股东的自益权是指股东根据本身利益独自行使的权力,如股权转让请求权,股息盈利分配请求权等产业性权力。股东的共益权是指股东根据本身的利益和整体股东一起的利益,经过一起行使的方法,来决议公司严重事项的权力,它包含到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等非产业性权力。产业性权力和非产业性权力二者符合在一起构成股权完好的权力系统。其间产业性权力内容是股权的根本方面,收益是股东对公司出资的首要预期利益,是股东向公司出资的根本动机地点,也就是说收益是股东的终极意图;非产业性权力是保证股东取得产业利益的手法,是次要方面,但这不是说其不重要,它仍是环绕产业性权力这一中心而设,其意图是为了最大极限地寻求产业权益,是产业性权力的表现和保证。
第四,股权具有可切割性。
股东在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能够悉数转让,也可部分转让。在股东部分转让股权时,原有的股东与新参加的股东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第五,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遭到必定的约束,但仅仅在转让目标上受其他股东意思约束罢了,并非不行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仅仅对有特别身份的股东,对其持股时刻有必定约束,它也是可转让的。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