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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94)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5:34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建立“鄂汉食物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要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支10万元,并承诺一旦公司建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防止或许的胶葛,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头与高、曾建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出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建立,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赞同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挂号机关办理了改变挂号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归于无权处置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用合同
C.王二能够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出资权益丢失,李一能够要求李三承当补偿职责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说(三)》第二十六条榜首、二款规则,名义股东将挂号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许以其他方法处置,实践出资人以其关于股权享有实践权力为由,恳求确定处置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物权法榜首百零六条的规则处理。据此可知,假如实践出资人以其享有实践股东权力为由,恳求人民法院确定名义股东处置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应当以维护好心第三人利益的视点动身,若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好心的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那么名义股东处置股权的行为有用,好心第三人能够取得该股权,实践出资人的恳求得不到支撑,可是实践出资人有权向名义股东恳求补偿,名义股东应当承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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