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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取发展商违约金开发票的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22:20

一位在外企作业的郑女士来到越秀区地税局办税大厅,要求为其所收取的违约金开具一张发票。可是记者却了解到,业主在收取发展商给付的违约金是不必开具发票的。
本来,郑女士去年在某大型楼盘置办了一套商品房,依据签定的购房合同,该商品房应在当年10月份交楼,但由于工程进度原因,发展商一向拖延到本年6月份才交楼,依照购房合同规则,郑女士要求发展商付出违约金8万元。通过屡次交涉后,发展商总算赞同付出该笔违约金,但要求郑女士供给发票给发展商,理由是要凭发票入账,为此,郑女士专程来地税局咨询处理。
越秀区地税局作业人员通知郑女士,她所获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归于开具发票的规模。作业人员进一步解说,依据文件《关于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相关事务用票办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的有关规则:“对单位、个人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得归于税法规则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运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品种发票。”而郑女士收取开发商赔付违约金的行为,不归于营业税法令中规则的供给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归于开具发票的规模,因而郑女士不需要向发展商供给发票。
一起,作业人员还通知郑女士,个人购买商品房,因出售方违约而从出售方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则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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