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留置权中留置标的物的所有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20:17
海运是我国所遍及运用的一种运送方法,不过或许仍是有许多人对海运货品留置权尤其是留置权中留置标的物的一切权问题心存着疑问。假如你也有这方面的疑问,那么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留置债款人直接发作债款产业的一切权法令规则
《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担保法》第82条、《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等均规则:关于行使留置权的一般情况,法令要求留置权的标的规模有必要是债款人的产业,而且有必要是直接发作债款的产业。这些法令规则关于海运货品留置权行使的含义在于:因为《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滨海货品运送,所以国内滨海货品运送的留置权首要仍是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则,也就是说,从事国内滨海货品运送服务的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只能留置债款人直接发作债款的产业。假如该产业一切权现已搬运,承运人就不得留置该产业,而只能经过其他的法令手法恳求债款。
(三)留置其他产业的一切权法令规则
从法令的发展趋势上看,我国的新立法和司法解说关于留置权的标的规模有扩展的趋势。一方面,依据《物权法》第231条但书的规则,以企业为债款人的,债款人能够留置债款人的其他产业,即只需是企业债款人的产业,债款人就能够行使留置权以保证债款的实行,不管该留置产业是否直接发作债款;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法》第315条和《担保法解说》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则,债款人能够留置非债款人的产业,只需债款人是好心获得。这种规则很好地处理了在海上货品运送过程中,当承运人需求行使留置权时,却发现运送合同项下的货品一切权现已搬运,此刻承运人可否行使留置权的问题。依上述规则,承运人是能够行使留置权的。这就扩展了留置权的标的规模,加强了对承运人的保护。
(四)留置权标的规模不清晰一切权的法令规则
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准则,《海商法》是最直接规则海运货品留
置权标的规模的法令,可是我国《海商法》只在第87条提到了留置权的问题,而且并不清晰。首要不合在于该法令条文中的“其货品”到底是“债款人的货品”仍是“承运人承运的货品”。一种观念以为只能留置债款人的货品,因为留置权是依据债款人应向承运人付出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供给恰当担保而发作的,其行使目的也是为了债款的终究完成。假如不要求只留置债款人的货品,就或许会损害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念以为只需是发作债款的货品就能够留置,而不用区别留置时该货品是否归于债款人一切。因为债款是依据针对该货品的行为所发作的,那么也应该优先使用该货品来完结债款。而且,该观念更多地考虑了因为承运人进行海上货品运送的高风险性,应该对承运人愈加予以保护,这与整个《海商法》的立法目的是共同的。
关于海运货品留置权标的规模的海运实践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外表原因固然是因为债款的拖欠,其反面的根本原因实践上往往是因为国际交易合同两边的交易胶葛。关于承运人而言,假如好心地付出了服务而未得到相应的酬劳,天然要采纳举动来保护本身的权益。此刻,留置权的行使就成为了很好的挑选。在实践中,承运人进行留置的货品规模远远超过了法令的规则。虽然每个承运人都明知某些留置活动在法令上是有争议的,乃至是不合法的,可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些活动依然照常进行,而且往往会获得杰出的作用。
(一)留置债款人直接发作债款的货品
承运人留置债款人直接发作债款的货品是最遍及的行使留置权的方法。首要,这种留置十分简单操作。在海上运送的全过程中,货品都在承运人的实践把握之下,一旦发作相关费用的拖欠,承运人即可直接留置该发作债款的货品,不管货品处于航程的哪个阶段。一般情况下,承运人都会在目的港留置该货品,其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面对货品交给,承运人才干发现是否存在相关费用的拖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运人或许挑选在运送半途某港(通常是中转港)留置该货品。例如:在货品运送途中现已知悉收货人破产;目的港所在地呈现战役、暴动等不稳定情况,收货人正常提取货品已成为不能等等。其次,这种留置是现行法令所认可的仅有一种没有争议的方法。不管依据何种法令,货主(债款人)对此种留置权的行使方法都很难提出异议。
(二)留置债款人其他货品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承运人还会挑选留置债款人的其他货品,虽然此种留置是否合法还存在争议。本方法首要发作在:榜首、发作债款的货品价值不能补偿债款时。依据法令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得以将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以清偿债款。假如发作债款的货品价值很低,彻底不能补偿债款,债款人就很有或许弃货,而此刻的承运人即便终究能够将货品折价,在付出掉折价费用、港口费用、官方税费等先行费用之后,所得剩下也远远不能补偿本身的丢失。虽然承运人依法依然能够向债款人追偿,可是这种跨国诉讼往往因小失大。第二、发作债款的货品现已脱离承运人的实践占有时。许多情况下,在收货人提货的时分承运人并不能知悉某些债款是否现已发作,往往在货品现已提走之后,承运人才收到相关方面发来的账单。当承运人再向收货人要求收取相应费用时,无良的债款人就会选用种种手法敷衍了事,乃至爽性拒付。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为了补偿本身的丢失,也往往采纳留置债款人其他货品的方法。
(三)留置相关方货品
当货品在海上进行运送的过程中,货品的一切权也往往正在发作搬运。在许多情况下,当承运人意识到应该行使留置权时,本来发作该债款的货品现已发作了一切权的改变,货品现已不归于债款人一切,而归于好心的第三人一切。此刻承运人就陷入了两难的地步:假如承运人对该货品行使留置权,该货品的现一切人就会建议本身的权力,而在司 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支撑该货品一切人的建议,断定承运人对货品的留置是不合法的,要求承运人正常交给货品;假如承运人不对该货品行使留置权,明显承运人就将失掉本身债款的最直接保证。在放货之后,承运人要建议本身的权力就愈加困难。在实践中,承运人往往直接对该货品行使留置权,然后经过其他的提单反面条款给货品一切人制作种种阻止,而对此种留置是否合法避而不谈。最常见的方法是使用管辖权条款来迫使货品一切人进行跨国诉讼,此刻的货品一切人在比较了诉讼本钱和撤销留置的获利之后,往往百般无奈地接受了承运人对货品的留置,乃至协助承运人对债款人施加压力,终究处理债款以交换承运人免除对货品的留置,而此种扣押在实践中往往是成功的。
(一)留置债款人直接发作债款产业的一切权法令规则
《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担保法》第82条、《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等均规则:关于行使留置权的一般情况,法令要求留置权的标的规模有必要是债款人的产业,而且有必要是直接发作债款的产业。这些法令规则关于海运货品留置权行使的含义在于:因为《海商法》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滨海货品运送,所以国内滨海货品运送的留置权首要仍是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则,也就是说,从事国内滨海货品运送服务的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只能留置债款人直接发作债款的产业。假如该产业一切权现已搬运,承运人就不得留置该产业,而只能经过其他的法令手法恳求债款。
(三)留置其他产业的一切权法令规则
从法令的发展趋势上看,我国的新立法和司法解说关于留置权的标的规模有扩展的趋势。一方面,依据《物权法》第231条但书的规则,以企业为债款人的,债款人能够留置债款人的其他产业,即只需是企业债款人的产业,债款人就能够行使留置权以保证债款的实行,不管该留置产业是否直接发作债款;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法》第315条和《担保法解说》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则,债款人能够留置非债款人的产业,只需债款人是好心获得。这种规则很好地处理了在海上货品运送过程中,当承运人需求行使留置权时,却发现运送合同项下的货品一切权现已搬运,此刻承运人可否行使留置权的问题。依上述规则,承运人是能够行使留置权的。这就扩展了留置权的标的规模,加强了对承运人的保护。
(四)留置权标的规模不清晰一切权的法令规则
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准则,《海商法》是最直接规则海运货品留
置权标的规模的法令,可是我国《海商法》只在第87条提到了留置权的问题,而且并不清晰。首要不合在于该法令条文中的“其货品”到底是“债款人的货品”仍是“承运人承运的货品”。一种观念以为只能留置债款人的货品,因为留置权是依据债款人应向承运人付出的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供给恰当担保而发作的,其行使目的也是为了债款的终究完成。假如不要求只留置债款人的货品,就或许会损害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念以为只需是发作债款的货品就能够留置,而不用区别留置时该货品是否归于债款人一切。因为债款是依据针对该货品的行为所发作的,那么也应该优先使用该货品来完结债款。而且,该观念更多地考虑了因为承运人进行海上货品运送的高风险性,应该对承运人愈加予以保护,这与整个《海商法》的立法目的是共同的。
关于海运货品留置权标的规模的海运实践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外表原因固然是因为债款的拖欠,其反面的根本原因实践上往往是因为国际交易合同两边的交易胶葛。关于承运人而言,假如好心地付出了服务而未得到相应的酬劳,天然要采纳举动来保护本身的权益。此刻,留置权的行使就成为了很好的挑选。在实践中,承运人进行留置的货品规模远远超过了法令的规则。虽然每个承运人都明知某些留置活动在法令上是有争议的,乃至是不合法的,可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些活动依然照常进行,而且往往会获得杰出的作用。
(一)留置债款人直接发作债款的货品
承运人留置债款人直接发作债款的货品是最遍及的行使留置权的方法。首要,这种留置十分简单操作。在海上运送的全过程中,货品都在承运人的实践把握之下,一旦发作相关费用的拖欠,承运人即可直接留置该发作债款的货品,不管货品处于航程的哪个阶段。一般情况下,承运人都会在目的港留置该货品,其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面对货品交给,承运人才干发现是否存在相关费用的拖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运人或许挑选在运送半途某港(通常是中转港)留置该货品。例如:在货品运送途中现已知悉收货人破产;目的港所在地呈现战役、暴动等不稳定情况,收货人正常提取货品已成为不能等等。其次,这种留置是现行法令所认可的仅有一种没有争议的方法。不管依据何种法令,货主(债款人)对此种留置权的行使方法都很难提出异议。
(二)留置债款人其他货品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承运人还会挑选留置债款人的其他货品,虽然此种留置是否合法还存在争议。本方法首要发作在:榜首、发作债款的货品价值不能补偿债款时。依据法令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得以将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以清偿债款。假如发作债款的货品价值很低,彻底不能补偿债款,债款人就很有或许弃货,而此刻的承运人即便终究能够将货品折价,在付出掉折价费用、港口费用、官方税费等先行费用之后,所得剩下也远远不能补偿本身的丢失。虽然承运人依法依然能够向债款人追偿,可是这种跨国诉讼往往因小失大。第二、发作债款的货品现已脱离承运人的实践占有时。许多情况下,在收货人提货的时分承运人并不能知悉某些债款是否现已发作,往往在货品现已提走之后,承运人才收到相关方面发来的账单。当承运人再向收货人要求收取相应费用时,无良的债款人就会选用种种手法敷衍了事,乃至爽性拒付。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为了补偿本身的丢失,也往往采纳留置债款人其他货品的方法。
(三)留置相关方货品
当货品在海上进行运送的过程中,货品的一切权也往往正在发作搬运。在许多情况下,当承运人意识到应该行使留置权时,本来发作该债款的货品现已发作了一切权的改变,货品现已不归于债款人一切,而归于好心的第三人一切。此刻承运人就陷入了两难的地步:假如承运人对该货品行使留置权,该货品的现一切人就会建议本身的权力,而在司 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支撑该货品一切人的建议,断定承运人对货品的留置是不合法的,要求承运人正常交给货品;假如承运人不对该货品行使留置权,明显承运人就将失掉本身债款的最直接保证。在放货之后,承运人要建议本身的权力就愈加困难。在实践中,承运人往往直接对该货品行使留置权,然后经过其他的提单反面条款给货品一切人制作种种阻止,而对此种留置是否合法避而不谈。最常见的方法是使用管辖权条款来迫使货品一切人进行跨国诉讼,此刻的货品一切人在比较了诉讼本钱和撤销留置的获利之后,往往百般无奈地接受了承运人对货品的留置,乃至协助承运人对债款人施加压力,终究处理债款以交换承运人免除对货品的留置,而此种扣押在实践中往往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