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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6:59

设置公益代表人准则并由其参加诉讼,是德国行政公诉的一大特色。德国十分注意内行政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由于德国学者以为,关于公共利益和私家利益不能用同一规范进行衡量。因而,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德国1960年公布的《德国法院法》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准则,即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级检察官和当地检察官别离作为州和当地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以参加人的身份参加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级行 政法院以及当地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改变权。 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在性质上归于司法行政官,并且只受政府指令的束缚。
德国公民可寻求行政诉讼救助的利益规模也由“法定权力”向事实上的利益延伸。以吊销之诉和课以责任之诉等行政诉讼为例,其原告资历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力为限,法令上值得维护的利益亦被归入维护规模。就吊销之诉而言,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则,原告应建议其权力因违法行政处分而遭到损害,始得提起行政诉讼。这儿所称的“权力”不仅指片面权力即法令上维护的利益,也包含宪法权力、习惯法上的权力和根据一般规律所生的不成文权力。这样,除了以片面公权之有无判别诉讼资历是否存在外,许多事例也系以宪法上的根本权力为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供认关系人可直接根据根本权之规则取得诉讼资历,当原告值得维护的个人利益被恣意疏忽或被以为归于根本权的权力遭到严峻损害而不能忍耐时,关系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注:拜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法令救助准则》,我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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