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8:14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在通过多方利益的权衡与博弈之后总算问世,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收效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现代含义的商场经济的破产法。在我国已有的商场准入法(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和商场买卖法(即合同法、证券法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商场退出法,《破产法》的公布和实施关于树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商场经济体系,其含义和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破产法》在其第一条即阐明晰它的立法主旨:为公正整理债款债款,保护债款人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破产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为商场经济主体供给了可预期的法令规矩,供给商场买卖的统一标准,供给协助债款人、债款人及各种主体处理其债款债款联系的法令组织。作为一种团体清偿机制,它可以确保债款在债款人丢失彻底清偿才能时的公正完成,处理大都债款在债款人有限产业上发作竞合的清偿对立[①],使得每一个债款人在破产程序中都能得到公正、公正的清偿,并获得有效率的成果,然后保护整体债款人和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利益,确保经济次序。
事实上,作为一部本质含义上的私法,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债款人最为重视的事莫过于其债款怎么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极限的完成并尽可能的削减债款丢失。环绕这一焦点问题,笔者试着从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则下手,就我国的企业破产产业清偿次序准则谈谈自己的鄙意。
一、企业破产产业的界定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则:破产恳求受理时归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以及破产恳求受理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债款人获得的产业,为债款人产业。一起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款人称为破产人,债款人产业称为破产产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时对债款人享有的债款称为破产债款。
笔者注意到,《破产法》并没有把企业破产宣告前已作为对外债款担保的部分产业即担保物扫除在破产产业之外,而是将“债款人产业”与“破产产业”同等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便现已作为担保物的产业也须归入到破产程序中,依照破产产业来办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令有明确规则,已作担保物的产业不能有特别的破例,而应与其他产业统一分配清偿。
一起,针对实践中危害债款人利益、危害员工和国家权益的破产诈骗行为,《破产法》还设置了较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更为完善的吊销权与无效行为准则。其间,《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一年内,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办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一)无偿转让产业的;(二)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的;(三)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的;(五)抛弃债款的。第三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六个月内,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的,办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可是,单个清偿使债款人产业获益的在外。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则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特色作出的强调性规则。《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则: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的;(二)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上述准则的设置确保了破产时债款人产业的完整性,然后有利于债款人和其他利益主体权益的最大化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