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6:41第一条 为保证建造工程施工人员意外损伤的经济救助,涣散施工企业事端危险,完成职业共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条例》、《湖北省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办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造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作为投保人,有必要根据法令、法规规则,处理意外损伤稳妥。
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是指修建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饰工程。
第三条 武汉市建造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施行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的主管机关。
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建造工程处理分工职责担任本行政辖区内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的监督处理工作。
市、区建造工程安全监督处理机构受市、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担任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的施行与监督。
第四条 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修建施工总承揽企业。
第五条 修建施工企业能够经过市建造安全协会会集处理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
第六条 建造工程实施总承揽的,分包单位意外损伤稳妥费包含在施工总承揽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意外损伤稳妥投保理赔事项,一致由总承揽单位处理。
第七条 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自交纳保费之日起至竣工检验合格之日止。
第八条 建造单位应按建造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修建装置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告诉》(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则,将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揽合同存案时,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阅。
第九条 建造单位有必要在施工承揽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费全额交给修建施工企业。修建施工企业有必要开工前处理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
第十条 修建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处理稳妥的凭据及时交给建造单位,建造单位处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一条 建造工程意外损伤稳妥承保规模是修建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处理人员遭到的意外损伤,以及因为施工现场施工原因直接给其他人员形成的意外损伤。以上稳妥规模内的人员总称被稳妥人。
第十二条 在稳妥有用期内,被稳妥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稳妥公司应按规则负补偿职责。
(一)被稳妥人在规则的工作时间和施工场所内从事处理或作业,因意外损伤所导致的致残、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