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国有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11:52
发布部分: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营政发[1995]5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进一步清楚产权联系,完善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束缚机制,搞活国有小企业,依据《辽宁省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方法》,结合我市实践情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小企业。 第三条 国有小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意图是:经过企业购股和员工购股入股方法,置换国有产权,确保国有财物保值增值,完成企业改制转制,探究公有制多种完成方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要确保国有财物不受丢失,防止贱价促销,防止国有财物丢失。第二章 产权界定及国有财物置换 第五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必要经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由企业提出申请,征得主管部分赞同后,报同级经委同意后施行。 第六条 国有小企业必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必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具有资历的专职财物评价组织依照《国有财物评价管理方法》,对企业进行财物评价。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国有小企业产权划归企业员工集体所有的部分,不属于国有财物置换规模。国有小企业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期间的财物增值(不含国家让利和减免税构成的财物),按合同规则留给徂赁承包方的,划归企业员工集体所有。 第八条 企业运用的土地要进行独自评价立帐,显化财物价值量,未转睛、典当和改动用处的,仍按划拨土地运用权运用。 第九条 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财物出售方须支交给改组企业以下各项费用,并从评价后的企业国有财物中拘留。(一)改组前企业担负的离、退休员工医疗费,按改组前一年全市或市(县)、区离、退休员工年均匀医疗费开销和本企业离、退休员工人数及全市或市(县)区离退休员工均匀寿命期15年核算;(二)工伤、职业病员工医疗费按15年核算;(三)因公和非因公逝世员工遣属各项补助费按均匀10年核算;(四)改组前列入编外的放第假员工和精神病患者的安置费按实践工作年限核算,按规则在企业提早退休员工安置费按均匀5年核算;(五)改组前参与员工退休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欠缴的退休统筹费,按实拘留;改组前企业未参与员工退休养老保险统筹的,按规则补缴1992年7月1日后的退休统筹费;(六)按规则其它应从国有财物中拘留的费用。 第十条 国有财物置换可采纳下列方法:(一)全额置换。按确认的置换底价,由企业员工出资全额购买;(二)部分置换。由企业与国有财物管理部分商定,部分由员工出资购买,暂时员工无力购买的部分,留给企业有偿运用,交纳财物占用费。财物占用费可由两边洽谈确认,也可与企业税后净利润挂钩。其公式是:财物占用费=净利润/企业资本金*占用国有资本金/2。企业应按协议期限购买其余部分国有财物。(三)由企业与国有财物管理部分商定,部分由员工出资购买,部分转为股权。转股部分应确认出资主体,以法人股方法投入企业。但国有财物转作法人股部分,一般不该超越企业总股本的30%;(四)对净财物减拘留后为负值的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能够实施“零”字出售给该企业整体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