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重复投保的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6:19
所谓重复稳妥,指投保人关于同一个稳妥标的、同一稳妥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稳妥职责,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稳妥公司缔结的稳妥合同。我国《稳妥法》并没有制止重复稳妥。在人身稳妥业务常规中,一般对重复稳妥没有约束,但在财产稳妥中,一般对稳妥补偿总额有所约束。
根据《稳妥法》规则,财产稳妥中,重复稳妥的稳妥金额归纳超越稳妥价值的,各稳妥公司的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稳妥价值。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各稳妥公司按其稳妥金额与稳妥金额总和的份额承当补偿职责。例如,投保人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稳妥公司甲、乙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根据上述规则,当投保人发作全损时,甲、乙公司补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甲公司补偿6万元,乙公司补偿9万元。
重复稳妥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稳妥的状况告诉各稳妥公司。
根据《稳妥法》规则,财产稳妥中,重复稳妥的稳妥金额归纳超越稳妥价值的,各稳妥公司的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稳妥价值。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各稳妥公司按其稳妥金额与稳妥金额总和的份额承当补偿职责。例如,投保人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稳妥公司甲、乙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根据上述规则,当投保人发作全损时,甲、乙公司补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甲公司补偿6万元,乙公司补偿9万元。
重复稳妥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稳妥的状况告诉各稳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