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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由谁负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1:21
(1)案子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担负。两边都有职责的,由两边分管。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决议当事人两边应担负的金额。(2)知识产权纠纷案子,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产业案子的收费规范交纳。(3)破产案子,按照破产企业产业总值按照产业案子收费规范核算,折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越100000元。
(4)撤诉的案子,其受理费折半,由原告担负。其他诉讼费用,按实践开销收取。(5)驳回申述的案子,受理费由申述的当事人担负。(6)经人民法院调停达成协议的案子,诉讼费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由人民法院决议。经人民法院调停达成协议的上诉案子,其一、二审的悉数诉讼费用担负问题,也按此方法处理。(7)请求实行费和实行中实践开销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实行人民法院有用裁判文书的被请求当事人担负。(8)请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请求费,由败诉方担负。请求人假如败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则,还应补偿被请求人因产业保全所遭受的丢失。(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检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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