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与诉讼或者仲裁的关系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23:09
域名是计算机的一个地址,没有域名计算机是不能进行彼此拜访的。一些闻名公司的域名是具有很大商业价值的,就造成了许多人歹意抢注域名,也造成了许多域名的争议,那么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与诉讼或许裁定的联系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与诉讼或许裁定的联系
在依据处理方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中,或许专家组作出判决后,投诉人或许被投诉人均能够就同一争议向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许依据协议提请我国裁定组织裁定。
假如在程序正式开端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裁定程序,域名争议处理组织或专家组有权决议间断或停止程序,或持续程序,直至作出判决。
当事人一方假如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裁定程序,应当当即告诉专家组和域名争议处理组织。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作出的判决只触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改变。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作出的判决与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
二、域名与商标权力抵触的原因
因为域名具有标识性的功用,各企业和商家都期望经过域名与其特色相联系的特色,用自己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以招引原有的顾客,扩展网上商场的闻名度,削减宣扬费用;而一些人也期望借别人商标、商号的闻名度,来到达宣扬自己的产品、服务的意图。总的来说,域名与商标权力的抵触首要依据以下四方面原因:
1、根本原因:网络年代域名的商业性、商标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
跟着互联网的日益遍及和广泛商业化,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相继呈现,并呈现繁荣、持续发展的气势,实践社会的各类商业活动连续在网络中呈现,网络日益暴露出无限商机,隐藏着无限潜力。一家企业要在互联网中从事商业活动,首要有必要确认自己的网络方位。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仅有标识,因而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喜爱,一些具有开创性的企业和商家开端有意识地运用域名、宣扬自己的网站来发明新买卖环境下的赢利,域名也成了“企业的网上商标”,因而,域名的商业价值也变得不可估量。
因为网站点击率与赢利成正比(依据“眼球经济”理论),因而,企业和商家都尽量运用自己的商标、商号和其他标志性词语作为自己网站的域名,以招引原有的顾客,扩展网上商场的闻名度。一起,企业和商家的域名也被遍及用在其广告宣扬中,成为其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电子商务年代中,伴跟着网上商务活动的逐渐鼓起与活泼,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能含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被凸显的则是其背面所蕴涵的商业辨认含义。”“域名像是你的邮政地址,像是你的荣誉勋章,像是公告牌,这些都被通通卷成一个香馥馥的数字的玉米肉饼。从商业视点来看,谁都想咬一口。
2、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具有必定的相似性
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体现为:(1)辨认性。域名与商标都具有外部标识性的功用,给人们以激烈的视觉冲击力。域名的显著性虽远不及商标,但也足以使不同的域名彼此区别开来。(2)商誉性。域名与商标都在必定程度上代表了产品、服务和企业,都是商誉的载体,代表了企业的形象。(3)宣扬性。商标与域名都具有显著性,是企业的形象代表,是信誉、质量与服务等的代言人。(4)排它性。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不得运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同一域名也只能由一个在先注册者享有,这就排挤了商标权人或域名的注册人以外的其别人获得该商标或域名的或许性。
3、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性
域名与商标也有显着的不同,首要体现为:(1)仅有性不同。同一商标,能够在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假如彼此之间不是相似产品或服务,则能够由不同的权力人一切,因而,存在一个商标有多个权力人的状况;而域名不同,同一域名只能为一注册人一切,别人不得也不或许注册完全相同的域名。(2)地域性不同。商标具有很强地域性(驰名商标在外),其运用受国界的约束,因而,在全球范围内,一个商标或许存在多个商标权人;而域名的地域性约束很弱,在一国注册的带有国家标志的域名,在别国也能够进入,而国际域名更是全球范围内均能够运用。(3)组成不同。域名只能由字母、数字和若干特别字符(中文域名还能够是汉字)组成,而商标则能够是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因而,在将文字、图形表达为字母(包含英文和拼音)时,不免呈现重合的现象。
4、重要原因:域名注册规矩不行完善,与常识产权制度之间缺少交流
现在世界各国的域名注册管理组织多为民间组织,对域名的注册没有行政管理权,并且它们一般不担任商标检索,对域名注册大多采纳不检查方针,遍及采纳“先请求先注册”准则,这不能有用避免域名注册请求人运用别人的在先商标权,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力呈现抵触。
我国的域名注册由CNNIC担任,具体操作标准是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5月30日发布的《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方法》。依据该方法的规则,域名注册依照“先请求先注册”的准则受理,并规则域名命名“不得运用别人已在我国注册过的企业称号或许商标称号”,但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CNNIC对域名注册一般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担任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用户请求注册的域名是否与别人受维护的在先商标权发作抵触,而对域名与商标权力抵触的处理机制又不完善,这无疑加重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抵触。
上述便是小编对“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与诉讼或许裁定的联系”问题进行的回答,呈现域名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作出的裁判效能大于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作出的判决。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与诉讼或许裁定的联系
在依据处理方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中,或许专家组作出判决后,投诉人或许被投诉人均能够就同一争议向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许依据协议提请我国裁定组织裁定。
假如在程序正式开端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裁定程序,域名争议处理组织或专家组有权决议间断或停止程序,或持续程序,直至作出判决。
当事人一方假如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裁定程序,应当当即告诉专家组和域名争议处理组织。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作出的判决只触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改变。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作出的判决与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
二、域名与商标权力抵触的原因
因为域名具有标识性的功用,各企业和商家都期望经过域名与其特色相联系的特色,用自己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以招引原有的顾客,扩展网上商场的闻名度,削减宣扬费用;而一些人也期望借别人商标、商号的闻名度,来到达宣扬自己的产品、服务的意图。总的来说,域名与商标权力的抵触首要依据以下四方面原因:
1、根本原因:网络年代域名的商业性、商标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
跟着互联网的日益遍及和广泛商业化,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相继呈现,并呈现繁荣、持续发展的气势,实践社会的各类商业活动连续在网络中呈现,网络日益暴露出无限商机,隐藏着无限潜力。一家企业要在互联网中从事商业活动,首要有必要确认自己的网络方位。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仅有标识,因而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喜爱,一些具有开创性的企业和商家开端有意识地运用域名、宣扬自己的网站来发明新买卖环境下的赢利,域名也成了“企业的网上商标”,因而,域名的商业价值也变得不可估量。
因为网站点击率与赢利成正比(依据“眼球经济”理论),因而,企业和商家都尽量运用自己的商标、商号和其他标志性词语作为自己网站的域名,以招引原有的顾客,扩展网上商场的闻名度。一起,企业和商家的域名也被遍及用在其广告宣扬中,成为其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电子商务年代中,伴跟着网上商务活动的逐渐鼓起与活泼,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能含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被凸显的则是其背面所蕴涵的商业辨认含义。”“域名像是你的邮政地址,像是你的荣誉勋章,像是公告牌,这些都被通通卷成一个香馥馥的数字的玉米肉饼。从商业视点来看,谁都想咬一口。
2、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具有必定的相似性
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体现为:(1)辨认性。域名与商标都具有外部标识性的功用,给人们以激烈的视觉冲击力。域名的显著性虽远不及商标,但也足以使不同的域名彼此区别开来。(2)商誉性。域名与商标都在必定程度上代表了产品、服务和企业,都是商誉的载体,代表了企业的形象。(3)宣扬性。商标与域名都具有显著性,是企业的形象代表,是信誉、质量与服务等的代言人。(4)排它性。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不得运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同一域名也只能由一个在先注册者享有,这就排挤了商标权人或域名的注册人以外的其别人获得该商标或域名的或许性。
3、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性
域名与商标也有显着的不同,首要体现为:(1)仅有性不同。同一商标,能够在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假如彼此之间不是相似产品或服务,则能够由不同的权力人一切,因而,存在一个商标有多个权力人的状况;而域名不同,同一域名只能为一注册人一切,别人不得也不或许注册完全相同的域名。(2)地域性不同。商标具有很强地域性(驰名商标在外),其运用受国界的约束,因而,在全球范围内,一个商标或许存在多个商标权人;而域名的地域性约束很弱,在一国注册的带有国家标志的域名,在别国也能够进入,而国际域名更是全球范围内均能够运用。(3)组成不同。域名只能由字母、数字和若干特别字符(中文域名还能够是汉字)组成,而商标则能够是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因而,在将文字、图形表达为字母(包含英文和拼音)时,不免呈现重合的现象。
4、重要原因:域名注册规矩不行完善,与常识产权制度之间缺少交流
现在世界各国的域名注册管理组织多为民间组织,对域名的注册没有行政管理权,并且它们一般不担任商标检索,对域名注册大多采纳不检查方针,遍及采纳“先请求先注册”准则,这不能有用避免域名注册请求人运用别人的在先商标权,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力呈现抵触。
我国的域名注册由CNNIC担任,具体操作标准是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5月30日发布的《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方法》。依据该方法的规则,域名注册依照“先请求先注册”的准则受理,并规则域名命名“不得运用别人已在我国注册过的企业称号或许商标称号”,但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CNNIC对域名注册一般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担任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用户请求注册的域名是否与别人受维护的在先商标权发作抵触,而对域名与商标权力抵触的处理机制又不完善,这无疑加重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抵触。
上述便是小编对“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与诉讼或许裁定的联系”问题进行的回答,呈现域名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作出的裁判效能大于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作出的判决。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