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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2:31
【案情】
2009年8月27日系争房子权力搬运挂号至周某名下,房子用处为寓居。2013年5月10日李某(承租方、乙方)与周某(租借方、甲方)签定了《上海市商品房租借合同》一份,约好甲方将房子租借给乙方。合同第二条“租借用处”中约好:乙方向甲方许诺,租借该房子作为小龙虾店运用。合同另约好了租借期限为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7日,月租金为9000元、保证金为18000元等。该合同签定后,周某按约向李某交付了系争房子。2014年5月17日李某、周某就系争房子从头签定了《上海市商品房租借合同》,租借用处不变,租借期限为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榜首年月租金为10500元,第二年月租金为11500元,保证金榜首年为21000元,第二年为23000元。截止至2014年5月19日李某付出了保证金合计21000元,并付清了2014年7月17日之前的一切租金。2014年7月18日李某从系争房子内迁出并将钥匙返还给周某。
后李某等以系争房子为寓居用房,因工商单位查办无法持续运营,而两边合同中清晰租借用处是开小龙虾店,为运营之用为由,提起诉讼:1.要求判令李某、周某两边于2013年5月10日、2014年5月17日签定的《上海市商品房租借合同》无效;2.判令周某返还保证金21000元并返还2014年5月18月至2014年7月17日的租金21000元。而周某则坚持以为系争房子的租借合同合法有用,李某提早免除合同,故其有权没收李某保证金。
【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合法挂号的房子信息属政府揭露信息,所以李某、周某就系争房子树立租借合一起,李某关于系争房子的性质是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现实,故李某、周某两边签定的《上海市商品房租借合同》应归于当事人实在意思标明。李某租借给周某的房子属合法房子,两边树立的租借合同所涉标的物不具有违法性,李某、周某合同中约好的“作为小龙虾店运用”是李某租借房子后许诺的用处,寓居用房是否能够运营应归于行政部分统辖规模,李某以其实际运用房子用处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提出的返还租金和保证金的诉讼恳求无法令依据。一审法院遂判定: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以为,1.周某成心隐秘系争房子为住所用房不能用作运营的现实,归于诈骗;2.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及上海市相关法令规则,业主不得违背法令、法规将住所改成运营性用房,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周某歹意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隐秘房子性质,故两边租借合同应当确以为无效;3.即使合同有用,但由于周某明知其房子性质,但仍将该房子作为运营性用房租借,并按照运营性用房收取租金,其对合同的无法实行存在差错,因此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周某则辩称:在两边签定房子租借合一起,就向李某出示了系争房子的产权证明。李某在运营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向未提出贰言。此外,由于李某运营小龙虾存在噪音、油烟扰民行为,才被小区其他业主向工商机关投诉告发,导致其被工商机关查办,故不赞同李某的上诉恳求。
二审法院以为,周某明知其房子性质为寓居,仍将其作为商铺租借给李某用作小龙虾运营,并按照商铺规范收取租金,致使承租人在运营过程中,被工商机关奉告该房子不能用于运营,然后无法完成合赞同图。因此,周某对合赞同图无法完成应当承当必定的职责。后经过二审法院调停,当事人两边达到宽和协议,周某交还李某租房保证金1万元,并当场付出结束,李某撤回本案上诉。
【分析】
跟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开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商业运营场所的需求也日益加剧。而运营场所作为运营本钱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所商用就成为一些运营者为下降运营本钱所挑选的一种方法。但是,住所商用改动了房子的规划用处,违背了国家的规划意图,遭到相关法令法规的约束,并由此引发很多的胶葛。“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胶葛所存在的争议首要有以下几点:1.“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的效能界定;2.“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的吊销理由及行使约束;3.“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实行不能的救助行动及法令结果。
一、“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的界定及胶葛类型
按照缔造部《房地产计算方针解说(试行)》的规则,房子按照用处分类,能够分为“住所”、“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等八大类。而“住所”,是指“专供寓居的房子,包含别墅、公寓、员工家属宿舍和团体宿舍(包含员工独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含住所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含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其它有专门用处的房子。”“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铺、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澡堂、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子。”房子在缔造之前,有必要获得缔造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有必要按照赞同的修建规划方案缔造,这种规划规划方案就决议了房子的详细用处。国家依据社会需要和开展要求,在缔造批阅时就决议了房子用处,然后完成区域的合理规划和功能定位。而住所商用,便是指在区别一切的修建物中,业主未经赞同而擅自改动房子用处,运用住所从事运营性活动的行为,即城市物业业主将住所用处的房子改作商业用处或工作用处的行为。
实践中,“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其发作原因多种多样。归纳来说,首要有以下三种:(1)租借人擅自改动房子运用性质租借。租借人明知房子性质为寓居,仍将其作为商铺租借,由此或许引发租借人的瑕疵担保职责。(2)两边约好改动房子用处。租借两边对房子用处均明知,在合同中清晰约好房子用作商铺运用。(3)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而擅自改动房子用处。本案中,周某用于租借的房子,其产权挂号的房子用处为“寓居”,然在其与李某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中约好,李某许诺租借该房子作为小龙虾店运用,本案归于典型的“住所商用”。
二、“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的效能界定——兼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立法意图
本案中,李某承租系争房子后,因工商查办而无法持续运营,其以两边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及《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则为由,要求供认租借合同无效。因此这里有必要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是否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则”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说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给司法保证》(2007年5月30日)说到:关于合同无效的供认问题。鼓舞买卖是合同法的重要精力,要慎重地供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胶葛案件不该发作阻止合法买卖的结果……只需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才干供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则又包含处理性规范和效能性规范。处理性规范是指法令及行政法规未清晰规则违背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处理和处分违背规则的行为,但并不否定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能……效能性规则是指法令及行政法规清晰规则违背该类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许虽未清晰规则违背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持续有用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只旨在处分违背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能。因此,只需违背了效能性的强制性规范的,才应当被确以为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胶葛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答记者问时清晰指出:(1)应当首要在精确判别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是否为效能性强制性规则基础上,才干供认合同是否无效。(2)严厉约束无效合同的规模,仅将违法修建物租借合同、转租期限超越承租人剩下租借期限的合同、未经租借人赞同的转租合同确以为无效。(3)在遵从法令规则精力的基础上,适用宽严恰当的准则,供认合同效能,意图便是在尽量保持合同效能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用运用,保证房子租借商场的健康开展。因此,房子租借合同违背强制性规则,并非必定引起合同的无效,还要视违背规则的详细状况来判别。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则:“业主不得违背法令、法规以及处理规约,将住所改动为运营性用房。业主将住所改动为运营性用房的,除恪守法令、法规以及处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联系的业主赞同。”有观念以为,该条便是法令对住所商用清晰约束,也是实践中供认“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无效的依据地点。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之所以对住所商用进行约束,首要是从以下几个要素考虑:(1)导致小区公共设施运用严重,形成了相邻业主的利益遭到不同程度搅扰,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友善;(2)改动了小区的次序和环境,增加了社区环境的不稳定要素,简单发作安全隐患;(3)改动了城市功能定位,使城市规划方针难以完成。该条首要是从物权法中修建物区别一切权原理和民法中相邻联系原理动身,然后对修建物区别一切权人进行必定条件的约束。首要意图在于保证业主具有杰出的寓居环境和质量,以及社会处理的次序不受运营行为的影响、搅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拟定了《关于审理修建物区别一切权胶葛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一条又对“有利害联系的业主”进行了清晰约束,首要是指“本栋修建物内的业主”。咱们能够看出,《物权法》并未对住所商用采纳彻底制止的情绪,只需经有利害联系的业主赞同,业主能够将住所改动为运营性用房。该条能够看作授权性规则,颁发有利害联系业主赞同权,但即使其利害联系业主不赞同,其能够依据该条规则,建议扫除波折、产业危害补偿,但对房子租借合同的效能不该发作影响。因此,《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并非效能性强制性规则,承租人并非利害联系业主,如其仅以房子租借合同违背了该条规则为由,要求供认合同无效,不该支撑。
本案中,一审法院正是依据此以为,李某与周某间房子租借合同系两边的实在意思标明,且系争房子是合法的,不违背法令的其他规则,故合同应合法有用。至于寓居用房可否租借后用于运营,则归于行政部分统辖规模,不该当由法院再供认,然后驳回了李某要求供认合同无效的诉请。
三、“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的法定吊销理由及举证职责平衡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据以下理由恳求人民法院改动或许吊销合同:(1)因严重误解缔结的合同;(2)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3)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因此,可吊销合同的条件便是合同现已建立有用,只不过由于当事人意思标明方面存在瑕疵,然后赋予由于该瑕疵或许利益受损的合同一方挑选权,要么持续实行合同,要么要求吊销合同。
详细到“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中,首要有两种可吊销的景象,一种是租借人隐秘了房子性质构成诈骗,另一种是承租人误以为租借房子系商铺,然后发作严重误解。以上两种景象,承租人均可行使合同吊销权,要求吊销合同。当然,租借人行使合同吊销权,并非没有任何约束,只需其以为存在吊销的法定事由就能够当然的吊销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五条榜首款,在合同胶葛中,建议合同吊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联系变化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这就意味着承租人要行使合同吊销权,就要对发作合同吊销的法定事由即两边在合同缔结时存在严重误解或许一方诈骗负有举证职责。当然,合同存在严重误解或许一方诈骗,也就意味着行使吊销权的一方在合同缔结时应当出于好心,不然难以构成严重误解和诈骗。假如承租在合同缔结时,明知房子性质,依旧要求缔结合同并实行了合同,则视为承租人抛弃了合同吊销权,其不能在合同后续实行过程中再要求吊销合同。
本案中,承租人李某以为,周某成心隐秘房子性质,构成诈骗。而周某则辩称,早在房子租借时,就现已向李某出示了房产证,李某是明知房子系运营性用房,而且一向租借房子达一年之久,从未提出贰言。但两边均未就此供给依据予以证明。此刻,就需要法院依据举证职责对李某关于周某构成诈骗的建议进行判别。一审法院以为,房子信息都是归于揭露的,李某作为承租人,其理应对房子是否归于周某一切,其房子信息进行核对,然李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对房子性质提出过贰言,由此能够推断出李某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房子性质。终究,一审法院并未采信李某关于周某成心隐秘房子性质构成诈骗的建议,这也封闭了李某经过吊销房子租借合同处理胶葛的途径。
四、“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的免除事由及职责分管
“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尽管不能以违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则而直接确以为无效,但因其违背了国家的规划意图,在作为运营性用房运用过程中,还或许由于违背了部分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完成合赞同图。如,承租人或许在处理工商挂号或消防检验时遭受费事,或许“门面”随时或许会被城管法令部分查封,以至于影响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状况下,房子租借合同的意图现已无法完成,承租人能够按照合同法规则,要求免除合同。
(一)“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免除的法令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则,合同免除能够分为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约好免除权指的是按照当事人合意发作的免除权。而约好免除权又能够分为两种状况:协议免除和约好免除权。所谓协议免除,是指合同建立后,未实行或许未彻底实行前,当事人经过洽谈而处理,使合同效能发作消除的行为。由于协议免除是在合同建立后而非合同缔结时约好免除,因此又称为过后洽谈免除。这种免除条件,便是要两边达到合意,这也是合同自在准则的表现。而约好免除权,是指当事人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在合同建立今后,未实行或许未彻底实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呈现某种状况后经过行使免除权使合同联系消除。在房子租借合同中,两边在缔结合一起约好,租借人或许对房子的详细用处作出特别约束,如要求承租人不得从事非法运营、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动房子用处,一旦承租人违背了上述约好,租借人则能够依据合同约好行使合同免除权。本案中,周某便是由于上一个承租人租借其房子从事非法运营,然后在合同中清晰要求李某对其房子用处作出许诺:作为小龙虾店运用。
而法定免除权便是只需具有了法令清晰规则的景象之后,才干够免除,详细法定免除理由如下:(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合赞同图;(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赞同图;(五)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本案中,李某因其承租的房子并非商铺,不能用于运营,然后被工商机关查办,无法完成其承租房子的合赞同图,因此其有权要求免除合同。
(二)“住所商用”房子租借合同免除后的法令结果
承租人有权免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合同免除后的一切职责均由租借人承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则,合同被免除后,没有实行的部分无需持续实行;关于现已实行的部分,当事人应当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采纳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因此,合同免除的法令结果:停止实行、恢复原状、补偿丢失。从该条规则来看,关于合同免除的效能,首要供认合同的免除向将来发作效能,即关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供认合同的免除能够发作溯及既往的作用,即现已实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对房子租借合同而言,停止实行还好了解,恢复原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房子现已交付运用后,承租人对房子的运用在性质上是不或许恢复原状的,假如仅要求租借人返还租金和保证金,则相当于承租人无偿运用租借房子,明显对租借人而言,有失公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胶葛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房子租借合同无效,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的租金规范付出房子占有运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撑。”因此,即使合同免除后,租借人则无需承当返还房租的职责。
就合同免除后的丢失补偿问题,因合同免除所发作的丢失,首要应由两边协议免除时商定,假如两边无法达到协议,则丢失规模应当包含:(1)缔结合一起所开销的必要费用;(2)因信任合同能恰当实行而作预备所开销的必要费用;(3)合同免除后由于恢复原状而发作的危害,如清场费用。详细到房子租借合同中,首要是指装饰丢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胶葛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则,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着清晰的回答。
至于丢失补偿的详细职责分管上,依据《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五条规则,在合同免除后,确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形成另一方的危害,有差错的一方应当向受害方补偿丢失。因此,关于丢失的职责担负上,要归纳两边的差错予以详细供认。本案中,周某作为租借人其明知房子为寓居用房,而且也知道李某承租房子用于运营小龙虾运用,但其依旧与李某签定房子租借合同,而且按照商铺规范收取租金,明显其对合赞同图无法完成具有差错。而作为承租人的李某,其在合同缔结时就已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房子性质,并应当预见合同实行中或许存在的危险,但其依旧与周某签定租借合同,而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未提出贰言,因此,李某在对合赞同图无法完成相同具有差错。在两边均具有差错且无法区别主次的状况下,周某返还保证金,李某返还房子。至于李某的补偿装饰丢失及运营丢失、返还租金等诉请,则无法得到支撑。依据此审理思路,二审法院进行调停,然后终究促进两边当事人达到宽和协议,周某交还李某1万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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