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条款能不能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0:20【房子租借合同条款】这样的房子租借合同条款能不能改变?
在房子租借合同中有优势的一方常使用本身的有利条件迫使对方承受不合理的约好。例如,甲方将店面出租与乙方并签定租借合同。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有如下条款:
一、租借房子周边运营环境发生改变,致使乙方无法运营或持续运营会形成亏本的,乙方有权免除合同,但需提早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补偿甲方三个月的租金。
二、乙方以该租借店面开设门店,此门店接连三个月运营亏本的,乙方有权免除合同,但需提早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三个月租金。
三、租借期间,如遇拆迁或征用未到期的租借房子的,合同免除,乙方补偿甲方的悉数丢失,该丢失无法核算的,以一年租借费用核算。
上述租借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以条款显现公正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判定改变上述条款。法院审理后以为:合同中约好,租借房子周边运营环境改变,形成亏本,以及门店运营亏本等,这些都是乙方应当担负的商业危险理应由乙方担负;合同中约好拆迁征用发生后,乙方悉数补偿甲方的丢失,则归于不可抗力,危险也不应当由甲方来承当。
因而,法院判定将上述三条款“显现公正”,并将上述三条款进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