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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3:58
发布部分: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工字[1992]第29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对外商出资企业财政作业的办理和监督,维护国家、企业和出资人的利益,依据国家关于外商出资企业的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照我国法令同意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协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出资企业的财政活动,恪守我国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并承受财政机关的查看和监督。    第三条   全国外商出资企业的财政作业由财政部统一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详细办理本地区所属外商出资企业的财政作业。中心企业主管部分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行的外商出资企业的财政作业进行辅导、帮忙和监督。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同意证书、经营执照、合同、规章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出资人增资、转让出资权益或许改动协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改变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改变文件的复制件。第二章 财政会计组织、人员和准则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在我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政会计组织。规划较小,设置财政会计组织确有困难的,能够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心企业主管部分。企业应当装备合格的财政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政会计作业。财会人员因故离任时,须办好交代手续,不得中止财政会计作业。企业财政会计组织的详细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办理组织,下同)按照健全、有用的准则确认。企业依据实际需求,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帮忙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的财政会计作业。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依据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结合企业详细状况,拟定本企业的财政准则,包含财政收支、产业办理、成本费用办理、开支规范与批阅程序、外币资金办理以及内部操控、稽核等项准则。企业的财政准则,在投产经营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心企业主管部分存案。筹建时刻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先拟定适用于筹建期间的财政准则,并在获得经营执照后三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心企业主管部分存案。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按财政部规则的格局、内容和时限,定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心企业主管部分、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政会计报表和财政状况说明书。其间年度报表和清算报表应附有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陈述。企业的财政会计报表和附送的查帐陈述与财政部规则要求不符的,须重新编报。第三章 本钱的办理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催促出资人按国家法令和合同、规章的规则,按期缴清出资额或许供给协作条件,做好财物的评价与检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出资人在本钱投入中违约的,应依法承当职责。出资人能够资金、什物或无形财物出资或供给协作条件。外国出资人以现金出资或供给协作条件的,应是外汇;但其从我国境内举行的其它外商出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赢利也可作为本钱出资或协作条件。出资人以什物、无形财物出资或供给协作条件的,须出具具有财物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明,或许依法出具其它有用证明。出资人不得以租借的财物或许已建立担保物权的财物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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