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1:39
案情:
2002年6月,原告危某申述被告卫某要求以之离婚,经法院掌管调停 ,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赞同与原告离婚;夫妻一起财产(其间包含一栋价值16万元的房子)归原告一切,小孩(现年8岁)归原告抚育;法院按照这此协议条款制作了调停书,并送达当事人。2004年第三人发现原、被已离婚,故申述被告要求其归还在99年11月以房子为典当的12万元告贷,经法院查询,被告卫某的原妻危某也知道这笔告贷,而现在被告底子无能力还款。第三人2006年10月申述危某与卫某要求法院确定调停书无效。
对该案怎么处理,法院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法院首先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原告与被告的调停书无效,然后从头处理,理由是:依据《民法公例》第58条第4款规则,原告与被告有歹意勾结危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由于在原审中,两边都躲避一起债款问题;并且该栋房子现已被典当,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不公例》的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则,危某未征债务人赞同,私自处置了同一典当物,其行为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这个案子不需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能够直接审理,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的调停书未发作法令效力,由于原、被告离婚诉讼中处理的标的房子,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而原、被告成心躲避法令,躲避债款。第三人并不知道原、被告的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本案少了一个当事人,故调停书并未发作法令效力,故法院只需将此案从头开庭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即可。
第三种定见以为,法院首先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决该调停书的第三款夫妻一起财产房子(被典当价值部分)的处置是无效的,其它条款有用。然后债务人为原告,危某为被告另案处理。裁决该调停书第三款房子(被典当价值部分)无效的理由是:该栋房子已被典当,且危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其它条款有用是由于原、被告是彻底行为能力人,定见表明实在,没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作者:会昌法院 李宁华
2002年6月,原告危某申述被告卫某要求以之离婚,经法院掌管调停 ,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赞同与原告离婚;夫妻一起财产(其间包含一栋价值16万元的房子)归原告一切,小孩(现年8岁)归原告抚育;法院按照这此协议条款制作了调停书,并送达当事人。2004年第三人发现原、被已离婚,故申述被告要求其归还在99年11月以房子为典当的12万元告贷,经法院查询,被告卫某的原妻危某也知道这笔告贷,而现在被告底子无能力还款。第三人2006年10月申述危某与卫某要求法院确定调停书无效。
对该案怎么处理,法院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法院首先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原告与被告的调停书无效,然后从头处理,理由是:依据《民法公例》第58条第4款规则,原告与被告有歹意勾结危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由于在原审中,两边都躲避一起债款问题;并且该栋房子现已被典当,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不公例》的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则,危某未征债务人赞同,私自处置了同一典当物,其行为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这个案子不需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能够直接审理,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的调停书未发作法令效力,由于原、被告离婚诉讼中处理的标的房子,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而原、被告成心躲避法令,躲避债款。第三人并不知道原、被告的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本案少了一个当事人,故调停书并未发作法令效力,故法院只需将此案从头开庭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即可。
第三种定见以为,法院首先应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决该调停书的第三款夫妻一起财产房子(被典当价值部分)的处置是无效的,其它条款有用。然后债务人为原告,危某为被告另案处理。裁决该调停书第三款房子(被典当价值部分)无效的理由是:该栋房子已被典当,且危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其它条款有用是由于原、被告是彻底行为能力人,定见表明实在,没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作者:会昌法院 李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