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5:46乡村股份协作制企业规章(参阅格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乡村股份协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由出资各方本着相等、互利、自愿的准则,通过洽谈缔结本规章。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展开运营活动,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制止的,不运营;需求前置答应的项目,报批阅机关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展开运营活动;不属于前置答应项目,法令、法规规则需求专项批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注册,并经批阅机关同意后,方展开运营活动;其他运营项目,本企业收取《营业执照》后自主挑选运营项目,展开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各项条款与法令、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企业的称号和居处
第四条企业称号:-------------------------
第五条居处:-------------------------
邮政编码:-------------------------
第三章主旨和运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建立的主旨(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自行拟定)
第七条运营范围: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制止的,不得运营;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规则应经答应的,经批阅机关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注册后方可运营;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未规则答应的,自主挑选运营项目展开运营活动。
(注:企业运营国家法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议规则应经答应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则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运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运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运营范围中清晰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企业的建立方法
第八条企业的建立方法:(新建/改建)
第五章协作股东的权力和责任
第九条协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力:
1、参与协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协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3、推举和被推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按照规则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平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停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下产业;
8、其他权力。
第十条协作股东实行以下责任:
1、如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