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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一定要考虑哪些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5:15
1、履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54条规则:“对被履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住的出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则,征得整体股东过半数的赞同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法转让。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不影响履行。”这一规则供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则的程序不行清晰,形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对立。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则:“经股东赞同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可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又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拍卖是指以揭露竞价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许产业权力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生意方法。我国《拍卖法》第38条规则:“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当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许以其他揭露表明买定的方法确认后,股东又怎么行使优先购买权呢
本文以为,在股东保存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置可审慎地采纳拍卖方法转让。在采纳拍卖方法时,依据我国《拍卖法》第18条规则:“拍卖人有权要求托付人阐明拍卖标的的来历和瑕疵。”公司股东能够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公司股东不能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要在从头确认底价的公司股东才能够以新确认的底价建议优先购买权。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别的,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与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额的核算,金融企业(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从事股票、债券生意事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按照财政会计制度规则,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债券盈利收入的余额确认。
3、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处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则:“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文书和现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公共产业、维护公民身份上、产业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因而,本文以为,为了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组织请求处理公证。处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供给下列资料:①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历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假如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身处理的,还需供给授权托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假如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本公司赞同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抉择(股东会抉择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假如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供给的资料为董事会抉择、授权托付书、商业登记证,假如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托付的评判人处理公证,假如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处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触及国有财物的,还需供给有财物评价组织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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