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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7:17
〔案情〕
   李某、刘某某于2001年2月2日挂号成婚,2004年2月7日两边协议离婚,两边约好婚后共同产业悉数归李某一切,债权债务由李某担任,离婚后,李某了解到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在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有一份价值10000元的分红稳妥,在中国银行尚有存款,以为刘某某有隐秘共同产业行为,于2004年2月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令刘某某返还给李某产业稳妥金及存款若干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某提出刘某某尚有两边共同产业投保金10000元及存款2089.53元未按离婚协议支交给李某,恳求返还,理由充沛,法院予以支撑,判令刘某某支交给李某稳妥金10000元,存款2089.53元,案子受理费由刘某某承当。刘某某对一审法院判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令第31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能够由两边协议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确实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到的,该协议即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拘束力,任何一方违背该协议,另一方都可根据离婚协议向对方建议权力。本案中刘某某违背了离婚协议中“婚后共同产业悉数归李某一切,债权债务由李某担任”的约好,隐秘了共同产业10000元的稳妥金,故应当按约好返还给李某。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有不少离婚当事人挑选到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两边当事人应当将两边的债权债务切割约好清楚,这样即便在今后呈现胶葛时,也能够以离婚协议为法令依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袁州区法院  :刘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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