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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3:20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第28号)
《湖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日
湖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和与产品出产、出售相关的活动,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规模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作业。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包含监督查看、专项监督查看、定时监督查看和日常监督查看。
监督查看是对或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进行的查看。
专项监督查看是依据国家需求和社会要求,对特定产品进行的全省规模的查看。
定时监督查看是按照确认的定时查看方案、产品目录和查验周期进行的查看。
日常监督查看是对日常法令发现的、告发投诉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直接施行的查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排和协调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查看作业,省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详细规划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查看作业。法令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查看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六条 省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其他依法展开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的部分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查看作业的监督,防止重复查看。对同一出产者、出售者的同一种产品质量,上级部分已按统一规划安排监督查看的,下级部分不得另行安排重复查看。顾客告发投诉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一个部分现已施行监督查看的,其他部分不得重复查看。
被查看者对重复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有权回绝,并可以向查看者的上一级部分告发,上级部分应当及时予以查办纠正。
第七条 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查验所需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许企业制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由被查看者供给。抽样的办法、数量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抽样数量没有规则的,不得超越查验的合理需求。
抽取的样品有必要当场封样并妥善保管,除合理损耗品和国家还有规则的以外,查验作业完毕且无异议后15日内,查看者应当将样品退还被查看者。抽取的样品发作非合理损耗的,被查看者有权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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