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3:09
[内容摘要]:裁定协议是世界商事裁定的根底。一项合法有用的裁定协议,既是裁定庭行使统辖权的根据,又是判决具有实行效能的法令根底。但因为各国法令的差异,关于裁定协议效能规则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因而,要清晰裁定协议的效能,有必要首要处理裁定协议的法令适用问题。本文拟针对这一问题,根据世界私法的原理做简略的讨论。要害词:裁定协议,法令效能,法令适用一、裁定协议的有用性任何法令效能,其中心都是有关法令标准对相关主体的约束力,裁定协议也不破例。裁定协议的有用性是指,对当事人、裁定庭或裁定安排、法院等相关主体发生如下的法令效能:(一)对当事人的法令效能裁定协议一经依法建立,对当事人直接发生了法令效能。当事人因而丧失了就裁定协议约好的事项向法院提申述讼的权力,承当了不向法院申述的责任。假如裁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这一责任而就裁定协议约好规模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根据裁定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争议发还裁定安排或裁定庭审理。这样,就从法令上确保了当事人之间约好的裁定事项在洽谈时只能经过裁定方法处理,使得当事人不诉诸法院处理争议的原本希望得以完成。除此之外,因为当事人在裁定协议中已赞同将有关争议提交裁定处理,并供认裁定庭所作判决的约束力,所以,裁定协议使当事人承当了实行由裁定庭最终作出的判决的责任,除非该裁定判决经有关国内法院断定无效。(二)对裁定庭或裁定安排的法令效能有用的裁定协议是裁定庭或裁定安排受理争方案子的根底。假如不存在裁定协议,或裁定协议无效,则裁定庭或裁定安排无权审理该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能够根据不存在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的理由对有关裁定庭或裁定安排的统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之间的裁定协议是裁定庭对特定争议事项获得统辖权的最主要的根据。如根据198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则,假如裁定条款明显无效或许裁定条款不适合组成裁定庭之意图,则不能建立裁定庭。裁定协议对裁定庭或裁定安排的法令效能还体现裁定庭或裁定安排的受案规模遭到裁定协议的严厉约束。裁定庭或裁定安排只能受理当事人按裁定协议中的约好所提出的严厉约束。关于超出裁定协议规模的事项,裁定庭或裁定安排无权过问。(三)对法院的法令效能各国的裁定立法都供认裁定协议具有扫除法院司法统辖的效能。假如当事人已就特定争议事项订有裁定协议,法院则不应受理此宗争方案。198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27条规则:“法院受理诉讼案子,而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争议订有裁定协议时,假如被告出示裁定协议,法院应以申述为不合法而驳回之。”1958年《纽约条约》第2条第3款规则:“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恳求,命当事人提交裁定,但前述协议经法院确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四)使裁定判决具有实行力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是强制实行的根据。有关的世界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均规则,假如一方当事人拒不实行裁定判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用的协议和判决书,恳求强制实行该判决。二、裁定协议的有用条件怎么才干完成裁定协议的上述效能,拟定有用的裁定协议是要害。不同国家对有用的裁定协议的具体条件也有不同的规则,但从大都国家的商事裁定实践来看,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一般要具有三个条件。(一)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历和才能裁定协议触及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力的处置,归于对重大权力进行处置的法令行为,只能由具有彻底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安排缔结。约束行为才能人和无行为才能人不具有缔约才能,其签定的裁定协议应被确定为无效,依这种裁定协议作出的判决也将无法得到有关法院的供认与实行。例如《纽约条约》第5条第(1)款规则裁定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令有某种无行为才能景象者”,被恳求供认和实行外国裁定判决的国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恳求,回绝供认和实行。《联合国世界贸易委员会世界商事裁定演示法》(以下简称《演示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1)目规则:“第7条所指的裁定协议的当事人一方短缺行为才能”,能够回绝供认和实行不管在何国作出的裁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