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之间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8:45
遗赠抚育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育人之间关于抚育人承当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责任,遗赠人的产业在其死后转归抚育人一切的协议。兄妹之间签署遗赠抚育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兄妹之间签署遗赠抚育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问:
姚某和李某系夫妻联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建筑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逝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到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好:两边兄妹共四人,其爸爸妈妈别离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爸爸妈妈生前别离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茕居日子一段时期,并对爸爸妈妈留传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修理、改造、办理、寓居。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爸爸妈妈房子遗产由姚甲承继,姚乙、姚丁、姚丙自动抛弃爸爸妈妈房产承继权,并由姚甲担任姚乙晚年的日子起居及其后事组织。
兄妹四人以缔结遗赠抚育协议方法,约好将爸爸妈妈的遗产归一人一切,并由其担任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抚育人申述恳求按遗赠抚育协议将爸爸妈妈遗产归其一切,能否得到支撑?
答:
兄妹间签定的遗赠抚育协议无效。
抚育协议是由法定承继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定。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抚育牵连联系,不是签定遗赠抚育协议的适格主体。故恳求按遗赠抚育协议分得其爸爸妈妈悉数遗产的恳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撑。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承继处理的权力,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承继处理,且该房子已触及拆迁安顿,须清晰承继人及承继比例,故本案按法定承继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成婚无子女且对爸爸妈妈房子进行修理、改造、办理的实践,故分配遗产时应当恰当多分。
兄妹之间签署遗赠抚育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问:
姚某和李某系夫妻联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个子女,并在重庆万盛某社建筑有农房一幢。姚某、李某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逝世。
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到供养协议一份。
协议约好:两边兄妹共四人,其爸爸妈妈别离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爸爸妈妈生前别离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茕居日子一段时期,并对爸爸妈妈留传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修理、改造、办理、寓居。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爸爸妈妈房子遗产由姚甲承继,姚乙、姚丁、姚丙自动抛弃爸爸妈妈房产承继权,并由姚甲担任姚乙晚年的日子起居及其后事组织。
兄妹四人以缔结遗赠抚育协议方法,约好将爸爸妈妈的遗产归一人一切,并由其担任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抚育人申述恳求按遗赠抚育协议将爸爸妈妈遗产归其一切,能否得到支撑?
答:
兄妹间签定的遗赠抚育协议无效。
抚育协议是由法定承继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定。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抚育牵连联系,不是签定遗赠抚育协议的适格主体。故恳求按遗赠抚育协议分得其爸爸妈妈悉数遗产的恳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撑。
原告有要求按法定承继处理的权力,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承继处理,且该房子已触及拆迁安顿,须清晰承继人及承继比例,故本案按法定承继处理为妥。
考虑姚乙身体有残疾,未成婚无子女且对爸爸妈妈房子进行修理、改造、办理的实践,故分配遗产时应当恰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