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承财产提出执行异议该如何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1:20
对承继产业提出实行贰言该怎么处理?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对承继产业提出实行贰言该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八条 承继权胶葛提申述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申述讼。
【根本案情】
刘玉琴诉刘保产业业损害补偿胶葛一案,法院判定刘保财腾退其占用刘玉琴的房子。判定收效后,因刘保财未主动实行判定书所确认的责任,权力人刘玉琴于2003年7月8日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在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北京市修建材料工业校园对本案实行标的提出贰言,即以其享有该房子的部分所有权为由恳求法院中止实行此案。房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决。
经听证查明,刘玉琴与刘保财乃姐弟联系,其父刘某生前系北京市修建材料工业校园(以下简称修建校园)退休教师。1993年11月,修建校园制定房改计划,拟将该校自建、自管的公有住宅出售给校园员工。该房改计划第六条规则:员工按售房计划置办住宅楼后享有部分合法产权,能够依法运用、承继和典当,住满五年后能够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该房改计划获批施行今后,刘某以标准价加优惠向修建校园购买一套三居室住宅,两边签订了出售自管公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就房子的承继权加以约束,即“有必要是购房者的子女且为本校正式员工能够承继,非本校员工,不能承继房子产权。”1999年1月刘某逝世,其生前曾立下遗言,标明其身后该房的所有权由女儿刘玉琴承继。在析产承继过程中,因就该房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刘玉琴将刘保财诉至房山法院,法院判定该房由刘玉琴承继。判定收效后,刘保财并未搬出该房,刘玉琴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恳求实行。
2002年5月,因刘保财持续占用该房拒不腾出,刘玉琴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保财腾房。后因得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已于2001年4月将该房的《房子所有权证》颁发给刘保财,刘玉琴遂向法院恳求撤回申述,并于2002年6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管理局吊销刘保财获颁的《房子所有权证》。2002年8月,管理局吊销了刘保财持有的《房子所有权证》,同年11月,管理局就该房向刘玉琴颁发了《房子所有权证》。由于刘保财依然回绝搬出该房,刘玉琴于200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刘保财腾出房子并补偿经济损失。2003年3月19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定刘保财将该房子及隶属院子腾空后交还给刘玉琴。
一审宣判后,刘保财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恳求撤回上诉。2003年6月13日,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裁决准予刘保财撤诉,两边均按原审法院判定实行。另被实行人在听证时辩称,其在住进该房之后,曾对该房进行过装饰,如要其搬出该房,则应由恳求实行人补偿部分房子装饰费用。
【实行情况】
案外人提出的贰言是否建立,合议庭三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案外人提出的贰言建立。由于根据北京市有关房改文件的规则,刘某在购买该房后只享有部分合法产权,且根据刘某与修建校园所签购房协议中有关条款的约好,该房只能由其为该校正式员工的子女承继。鉴于刘玉琴并非修建校园正式员工,不享有对该房的承继权,其将该房的所有权全体转移至自己名下的行为,侵略了修建校园对该房具有的部分产权。故在该房的权属未终究确认之前,应当中止实行此案。
第二种定见:案外人以其系该房的合法所有权人为由而提出的贰言不能建立。因法院已判定该房归刘玉琴承继,刘玉琴亦依法处理了房子产权挂号。另最初刘保财在处理该房的产权挂号时,案外人明知其要求处理的是房子的悉数产权挂号而未表明对立,应视为案外人已抛弃了对该房的部分产权。至于案外人与刘某在购房协议中有关该房只能由其在修建校园作业的子女承继之约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有关规则,掠夺了刘玉琴的法定承继权,应属无效条款。故应当驳回案外人提出的贰言,持续实行。
对承继产业提出实行贰言该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八条 承继权胶葛提申述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申述讼。
【根本案情】
刘玉琴诉刘保产业业损害补偿胶葛一案,法院判定刘保财腾退其占用刘玉琴的房子。判定收效后,因刘保财未主动实行判定书所确认的责任,权力人刘玉琴于2003年7月8日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在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北京市修建材料工业校园对本案实行标的提出贰言,即以其享有该房子的部分所有权为由恳求法院中止实行此案。房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决。
经听证查明,刘玉琴与刘保财乃姐弟联系,其父刘某生前系北京市修建材料工业校园(以下简称修建校园)退休教师。1993年11月,修建校园制定房改计划,拟将该校自建、自管的公有住宅出售给校园员工。该房改计划第六条规则:员工按售房计划置办住宅楼后享有部分合法产权,能够依法运用、承继和典当,住满五年后能够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该房改计划获批施行今后,刘某以标准价加优惠向修建校园购买一套三居室住宅,两边签订了出售自管公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就房子的承继权加以约束,即“有必要是购房者的子女且为本校正式员工能够承继,非本校员工,不能承继房子产权。”1999年1月刘某逝世,其生前曾立下遗言,标明其身后该房的所有权由女儿刘玉琴承继。在析产承继过程中,因就该房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刘玉琴将刘保财诉至房山法院,法院判定该房由刘玉琴承继。判定收效后,刘保财并未搬出该房,刘玉琴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恳求实行。
2002年5月,因刘保财持续占用该房拒不腾出,刘玉琴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保财腾房。后因得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已于2001年4月将该房的《房子所有权证》颁发给刘保财,刘玉琴遂向法院恳求撤回申述,并于2002年6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管理局吊销刘保财获颁的《房子所有权证》。2002年8月,管理局吊销了刘保财持有的《房子所有权证》,同年11月,管理局就该房向刘玉琴颁发了《房子所有权证》。由于刘保财依然回绝搬出该房,刘玉琴于200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刘保财腾出房子并补偿经济损失。2003年3月19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定刘保财将该房子及隶属院子腾空后交还给刘玉琴。
一审宣判后,刘保财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恳求撤回上诉。2003年6月13日,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裁决准予刘保财撤诉,两边均按原审法院判定实行。另被实行人在听证时辩称,其在住进该房之后,曾对该房进行过装饰,如要其搬出该房,则应由恳求实行人补偿部分房子装饰费用。
【实行情况】
案外人提出的贰言是否建立,合议庭三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案外人提出的贰言建立。由于根据北京市有关房改文件的规则,刘某在购买该房后只享有部分合法产权,且根据刘某与修建校园所签购房协议中有关条款的约好,该房只能由其为该校正式员工的子女承继。鉴于刘玉琴并非修建校园正式员工,不享有对该房的承继权,其将该房的所有权全体转移至自己名下的行为,侵略了修建校园对该房具有的部分产权。故在该房的权属未终究确认之前,应当中止实行此案。
第二种定见:案外人以其系该房的合法所有权人为由而提出的贰言不能建立。因法院已判定该房归刘玉琴承继,刘玉琴亦依法处理了房子产权挂号。另最初刘保财在处理该房的产权挂号时,案外人明知其要求处理的是房子的悉数产权挂号而未表明对立,应视为案外人已抛弃了对该房的部分产权。至于案外人与刘某在购房协议中有关该房只能由其在修建校园作业的子女承继之约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有关规则,掠夺了刘玉琴的法定承继权,应属无效条款。故应当驳回案外人提出的贰言,持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