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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要注意的五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6:58

担保在银行假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能够保证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不少人对担保缺少了解,常常导致纠纷案件的发作。笔者以为,缔结担保合同应留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情面担保。在缔结担保合一起,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少应有的资信查询,盲目签定担保合同,届时被担保人无力归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职责时,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涉担保)。这种担保违反自愿准则,在是否建立担保、选用何种方法担保、担保多大规模的债款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头干涉的情况下设定的,简单产生纠纷。
三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经过贿赂金钱或礼物来到达建立担保合同的意图,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咱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借款安排方面的作业我现已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溜之大吉,该局因而遭受丢失,该领导也遭到查办。
四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历不做检查,对担保规模、职责期限、职责方法也没清晰约好,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横竖自己借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罢了”,比及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才有资历做担保人,国家机关、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假如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历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缔结担保合一起应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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