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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时的离婚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4:45

出国人员的离婚问题,虽然在离婚主体上无涉外要素,但因特别的地域状况,在程序上有着不同的规则。
夫妻两边均为寓居在国外的出国人员,如两边自愿离婚,并对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的,可回国到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挂号。如达不成共同协议,则有必要回国向原结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两边如因特别状况不能回国,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作为署理人署理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托付书和定见书均须经住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夫妻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寓居期间与其在国内爱人发作离婚胶葛的,假如原告系在国内寓居的出国人员,可向其住所地或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假如原告系在国外寓居的出国人员,可向被告寓居地或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寓居在国外的一方如因特别状况不能回国参与诉讼或应诉的,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公民或律师作为署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自己应向法院提出离婚与不离婚、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问题的书面定见。托付书和定见书均须经住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此外,关于一方出国后石沉大海,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向原告住所地或常常寓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法院布告送达,布告期满对方不应诉的,法院可缺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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