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应怎样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4:42
案情
几年前,李先生与几个朋友一同合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李先生占25%的股权份额。现在因为公司呈现负盈余,加之其他的一些要素,李先生欲退出该公司。可是,当李先生提出此要求后却遭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立。对方的理由是一旦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股东便不得抽逃出资。李先生很不甘愿,法律规则不得抽逃出资。莫非就被栓死在这家公司上了!总有其他的处理途径吧转让股权,对!能够经过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的方法,到达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所以,李先生找到公司其他股东,问询他们是否有意购买所持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均没有购买目的。无法之下,李先生只好寻觅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购买。但此刻占公司股权60%的大股东放言,即便李先生找到了购买人,他也不会赞同。
律师定见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欲退出公司,通常情况下能且只能经过转让股权的方法完结。我国《公司法》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这并不标明具有5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们就能够据此约束其他小股东转让股权。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作出了防范性规则: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或购买或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只能在二者中择其一。综上所述,李先生能够先与其他股东洽谈股权转让事宜。若其他股东都没有购买意向,则寻觅乐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一起,李先生应向其他股东宣布咨询转让股权事项定见的书面告诉。接到告诉后满三十日,若其他股东未予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若其他股东既不购买又不赞同转让的,视为赞同转让。至此,股权转让成功,李先生得以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
几年前,李先生与几个朋友一同合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李先生占25%的股权份额。现在因为公司呈现负盈余,加之其他的一些要素,李先生欲退出该公司。可是,当李先生提出此要求后却遭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立。对方的理由是一旦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股东便不得抽逃出资。李先生很不甘愿,法律规则不得抽逃出资。莫非就被栓死在这家公司上了!总有其他的处理途径吧转让股权,对!能够经过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的方法,到达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所以,李先生找到公司其他股东,问询他们是否有意购买所持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均没有购买目的。无法之下,李先生只好寻觅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购买。但此刻占公司股权60%的大股东放言,即便李先生找到了购买人,他也不会赞同。
律师定见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欲退出公司,通常情况下能且只能经过转让股权的方法完结。我国《公司法》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这并不标明具有5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们就能够据此约束其他小股东转让股权。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作出了防范性规则: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或购买或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只能在二者中择其一。综上所述,李先生能够先与其他股东洽谈股权转让事宜。若其他股东都没有购买意向,则寻觅乐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一起,李先生应向其他股东宣布咨询转让股权事项定见的书面告诉。接到告诉后满三十日,若其他股东未予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若其他股东既不购买又不赞同转让的,视为赞同转让。至此,股权转让成功,李先生得以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