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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已经结清 申请仲裁无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0:21

最近,曾先生要求某公司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生活费及赔偿金的恳求,因为薪酬现已结清,仲裁委判决均不予支撑。
    曾先生于2009年2月20日到某公司作业,月薪酬为2600元。曾先生称某公司没有与其签定劳作合同,未付出其2009年5月至9月期间的生活费,要求付出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15600元、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3600元及拖欠生活费的赔偿金900元。
    某公司辩称,曾先生有关薪酬已悉数结清,曾先生的托付代理人何先生和曾先生到公司领取了薪酬等金钱,并提交《清账证明书》、《结算单》、《收据》作为证明。
    《清账证明书》显现:“务工人员曾先生,在小西天C区11号楼工地,担任瓦工,作业期间应发薪酬(见结算单)。在此,务工人员慎重言明:1、自己在某公司的薪酬及经济补偿费用已结算结束,薪酬及一切金钱现已以现金方式足额给付。2、自己与某公司的劳作联系自签字时免除……4、自己与某公司再无相关争议。签字,曾先生。2009年8月27日。”
    《结算单》及《收据》显现:“员工曾先生收到补偿金、误工等金钱,一次性付出现金11000元,自签字后两边再无争议。特此证明,见证人何先生,收款人,曾先生。”
    曾先生称《清账证明书》、《结算单》、《收据》中的签字是某公司采纳诈骗办法诱其自己所签,但未提交依据予以证明,故其说法缺少依据,仲裁委不予采信。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
    本案中,曾先生与某公司签定的《清账证明书》、《结算单》和《收据》具有合同的性质,标明曾先生与某公司就薪酬等事项已结算结束,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已实行结束。因而,曾先生要求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生活费及赔偿金的恳求,仲裁委均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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