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1:51
合同法中的租借合同
租借合同是指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借合同的内容包含租借物的称号、数量、用处、租借期限、租金及其付出期限和办法、租借物修理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
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借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
第二百一十六条 租借人应当依照约好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并在租借期间坚持租借物契合约好的用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对租借物的运用办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应当依照租借物的性质运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依照约好的办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损耗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依照约好的办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丢失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丢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借人应当实行租借物的修理职责,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借物需求修理时能够要求租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租借人未实行修理职责的,承租人能够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租借人担负。因修理租借物影响承租人运用的,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许延伸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借物,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许赔偿丢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
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借期间因占有、运用租借物取得的收益,归承租人一切,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付租借金。对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租借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租借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付出,剩下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出或许拖延付租借金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承租人逾期不付出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建议权力,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借物运用、收益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租借金。
第三人建议权力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诉租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一切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
第二百三十条 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租借金;因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借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视为不定期租借。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租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告诉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借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即便承租人缔结合一起明知该租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子租借期间逝世的,与其生前一起寓居的人能够依照原租借合同租借该房子。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借物。返还的租借物应当契合依照约好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后的状况。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持续运用租借物,租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但租借期限为不定期
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租借合同的内容包含租借物的称号、数量、用处、租借期限、租金及其付出期限和办法、租借物修理等条款。
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租借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
租借合同有如下法令特征:
1.租借合同是转让产业运用权的合同。
2.租借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令答应流转的产业,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4.租借合同是主体规模适当广泛的合同.
5.租借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务法令关系,又引起特权法令关系,即导致承租人取得特权性质的租借权和先买权。
租借合同是指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借合同的内容包含租借物的称号、数量、用处、租借期限、租金及其付出期限和办法、租借物修理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
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借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
第二百一十六条 租借人应当依照约好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并在租借期间坚持租借物契合约好的用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对租借物的运用办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应当依照租借物的性质运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依照约好的办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损耗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依照约好的办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丢失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丢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借人应当实行租借物的修理职责,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借物需求修理时能够要求租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租借人未实行修理职责的,承租人能够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租借人担负。因修理租借物影响承租人运用的,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许延伸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借物,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许赔偿丢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
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借期间因占有、运用租借物取得的收益,归承租人一切,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付租借金。对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租借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租借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付出,剩下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借期间届满时付出。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出或许拖延付租借金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承租人逾期不付出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建议权力,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借物运用、收益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租借金。
第三人建议权力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诉租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一切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
第二百三十条 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租借金;因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借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视为不定期租借。当事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租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告诉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借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即便承租人缔结合一起明知该租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子租借期间逝世的,与其生前一起寓居的人能够依照原租借合同租借该房子。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借物。返还的租借物应当契合依照约好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后的状况。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持续运用租借物,租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借合同持续有用,但租借期限为不定期
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租借合同的内容包含租借物的称号、数量、用处、租借期限、租金及其付出期限和办法、租借物修理等条款。
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租借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
租借合同有如下法令特征:
1.租借合同是转让产业运用权的合同。
2.租借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法令答应流转的产业,且不能被消费的特定物。
4.租借合同是主体规模适当广泛的合同.
5.租借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务法令关系,又引起特权法令关系,即导致承租人取得特权性质的租借权和先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