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想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4:45
《劳作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有必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呈现一部分劳作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定劳作合同时托故不签定劳作合同想获取双倍薪酬的现象。《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这样,给了用人单位一个停止劳作联系的选择权。当然,这儿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现已书面通知劳作者签定合同,而劳作者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而,用人单位应当具有依据认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作者的签收依据或其它可证明现已向劳作者送达书面通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