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反悔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2:40
事例:
陈某(女)和李某于1990年挂号成婚,婚后有生一子。婚前李某有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两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两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好:1.两边现居住房子归儿子一切。2.乙方(陈某)乐意交给甲方(李某)现金8000元。3.儿子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两个月后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吊销陈某和李某在3月份缔结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一起产业的约好,现要求切割四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升建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某不同意改变两边于2007年3月签定的离婚协议,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王仲律师以为:
本案两边当事人于2007年3月离婚,并就产业切割作出约好,是两边当事人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成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且两边在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并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法定可吊销景象,故离婚协议合法有用,原告建议于法无据。
一、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协议的法令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切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切割协议,而是与身份联系有关的协议,因而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令规则。但也不能忽视的是,产业切割协议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改变民事权利义务联系达到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根据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作胶葛的,相同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不然,婚姻法及相关法令中未对产业切割协议做出规则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离婚协议中产业协议的效能
婚姻法《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清晰的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因而,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夫妻共有一起的房子赠与第三人(两边当事人之子),现两边的婚姻联系现已免除,该产业赠与协议收效,两边当事人应当恪守协议的约好。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产业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产业赠与协议虽然在方法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实质的差异。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产业处置联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在契合法定条件时能够行使恣意吊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切割一起产业的一种方法,只要在契合婚姻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则的条件下,才能够行使吊销权。婚姻法《解说(二)》第九条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本案中,原告并无依据证明缔结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能够吊销的景象。因而,原告要求吊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