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6:43
发布部分:重庆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 渝文审[2007]45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字号称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称号)的挂号办理,保护个体工商户称号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个体工商户字号称号运用空间,保护公平竞争次序,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办理暂行条例》、《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挂号的个体工商户称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挑选是否运用称号。个体工商户请求运用称号并经核准挂号的,自设立挂号之日起享有称号权。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挂号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称号挂号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称号实施分级挂号办理。我市的称号挂号机关是重庆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办理(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担任核准按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局核准和市局以为应当由其核准的个体工商户称号。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办理(分)局担任核准直接冠以本区、县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称号。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办理(分)局依据需要,能够托付个体工商户地点地的工商行政办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称号。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称号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运用一个称号。在同一称号挂号机关统辖区域内不得与已挂号注册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称号相同或近似。 个体工商户称号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称号。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应当运用契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运用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由行政区划、字号、职业、组织形式顺次组成。但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则的在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地点区、县(自治县)+大街(城镇)名;经请求人请求,能够省掉大街(城镇)名,也能够在区、县(自治县)名之后缀以地点地的路段、社区名。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经营者名字能够作为字号运用。 从事餐饮、文娱、洗浴等服务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能够运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作为字号的阿拉伯数字不得少于2个。 第十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运用: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称号,可是行政区划称号有其他意义的在外; (二)外国国家(区域)称号、国际组织称号; (三)政党称号、党政军机关称号、群众组织称号、社会团体称号及其简称、部队编号; (四)带有封建颜色、不良文明,损坏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风俗的文字; (五)带有政治颜色的文字; (六)或许对大众形成诈骗或误解的文字; (七)简单使大众对产品、服务来历形成误认的国际闻名企业称号或品牌; (八)110、119、12315等具有特别意义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