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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常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1:29
为了阻止环境监管部分法令不严和办理不力的现象,1997年《刑法》第408条规则:担任环境维护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因严峻不担任任,导致发作严峻环境污染事端,致使公私产业严峻损失或许形成人身伤亡的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明确规则了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特征有:
(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维护机关的监督办理活动。还有一种观念以为,其客体是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国家法令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利行为的正当性。
(2)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国家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的严峻不担任任,导致环境资源的巨大损坏,形成严峻环境污染事端,致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或许形成人身伤亡的严峻后果的行为。
行为详细表现形式:1滥用职权。违背环境维护法令法规的决议,私行行使环境监管职权。如违背规则发放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形成严峻环境污染的;2不实行责任。环境法令、监管部分玩忽职守;不实行应尽的监管责任。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仔细检查证明,发现污染事端或危险不及时扫除。对污染严峻的企业、厂矿不进行阻止、处理的等。
(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指负有环境维护监督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的作业人员。依据《环境维护法》第7条规则:“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环境维护作业施行一致监督办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辖区的环境维护作业施行一致监督办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戎行环境维护部分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办理部分,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对环境污染防治施行监督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藏、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对资源的维护施行监督办理。”由此可见,本罪的主体应限于上述部分中负有环境维护监督办理责任的人员。
(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片面特征
本罪的片面上是过错,也不能扫除听任的直接成心的存在。如明知有关单位排放污水、废气或固体废料的行为违背环境维护法,或许形成严峻环境污染事端,危及公私产业或人身安全,但严峻不担任任,不采纳任何办法予以阻止,而是采纳听任的情绪,致使发生严峻后果。行为人片面上明显归于听任的直接成心,而非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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