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2:42[摘 要]乡村土地团体一切制的创立是对土地国家一切和农人个人私有的一种折衷,但这种规划的一个重要假定便是“乡村团体”可以成其为一个齐备而坚决的主体,但实践证明这种假定不可以建立,我国乡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必要归入到物权化的轨迹上来,而且要在期限上复原乡村土地的原本价值。本文经过对我国对乡村土地团体一切权立法现状及乡村实际的剖析,然后以期建立和完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主体的法律位置,使其归入物权立法系统中来,更好的维护农人利益和完成土地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乡村土地 团体土地一切权 团体经济安排
“团体”是由特定成员根据某种准则组成的相对安稳的团体,团体一切权是由这种团体整体对产业享有的全面支配权。我国现行乡村土地团体一切权中,因为“集 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含糊性而在实际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量乡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这是我国乡村中呈现很多侵略农地实际运用人利益现象的根本原因。
一、我国乡村团体土地一切权虚置主要原因:
(一)乡村团体土地一切权性质含糊
团体土地一切权的性质是在我国乡村改革今后,农人的权力知道被唤醒,要求清晰其本身的位置与权力时才逐步为学术界和学者所重视。可是,对团体土地一切权性质的知道,学术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间具有代表性的观念主要有以下:
其一,团体土地一切权是一种由“团体经济安排”享有的独自一切权;
其二,团体土地一切权是一种“总有”,团体成员对团体土地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而且依法按相等自愿的准则来行使对团体土地的一切权;
其三,团体土地一切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符合”,团体土地为团体安排法人一切,而团体安排成员对团体土地享有股权或社员权[1];
其四,从合作制的视点来诊释团体土地一切权,以为团体土地一切权是以必定的团体、安排为主体,经过其安排机构构成团体、安排成员的团体毅力,以一起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团体土地的权力[2];
其五,否定团体土地一切权存在的实在性,以为“农人团体一切权的主体便是必定安排内的整体农人”[3],“农人团体”即非个人,也非法人,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来享有团体土地一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