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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交房有哪些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23:01
事例:胡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价值近220万元的经营用房。依照合同约好,开发商应在2000年3月将检验合格的商品房交给。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无法如期交给,所以,两边洽谈约好,假如开发商不能在2000年7月19日前交给商品房,每天要承当1000元的违约金。但是,直到2001年12月,开发商依然没有交给,至此,开发商逾期508天。胡先生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开发商补偿50.8万元,一起提起裁定的还有别的7位购房者。2002年头,在裁定庭的调停下,胡先生等人与开发商达到调停协议,开发商应在2002年3月10日前交给商品房,并一次性付出违约金148万元,其间,胡先生取得20万元。  
事例提示:买卖两边应在合同中约好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也能够缔结补充协议或由出卖人出具书面许诺,确认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能够依照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好要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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