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5:56
重整方案由债款人担任履行。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后,已接收产业和经经营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款人移送产业和经经营务。自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之日起,在重整方案规则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方案的履行。在监督期内,债款人应当向管理人陈述重整方案履行情况和债款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陈述。自监督陈述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停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陈述,重整方案的好坏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人民法院裁决同意的重整方案,对债款人和整体债款人均有约束力。债款人未依照本法规则申报债款的,在重整方案履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方案履行结束后,能够依照重整方案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不受重整方案的影响。依照重整方案减免的债款,自重整方案履行结束时起,债款人不再承当清偿职责。
经人民法院裁决同意的重整方案,对债款人和整体债款人均有约束力。债款人未依照本法规则申报债款的,在重整方案履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方案履行结束后,能够依照重整方案规则的同类债款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债款人对债款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不受重整方案的影响。依照重整方案减免的债款,自重整方案履行结束时起,债款人不再承当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