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隐瞒千万债务 股权转让被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4:52转让方转让股权时隐瞒了公司债款,受让方回绝给付转让费,两边对薄公堂。现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吊销股权转让协议。张某返还处理公司203万元股权转让款。处理公司受让的股份仍归于原告。原告张某、尹某诉称,2006年9月,张某、尹某与某处理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好处理公司受让张某、尹某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90%的股份。协议还约好,张某、尹某在工商机关处理结束股权改变登记手续的当日,处理公司将股权转让款900万元给付张某、尹某,并将房地产公司在河北某项意图出资1003万元给付张某、尹某。协议签定后,张某、尹某到工商机关处理了股权改变登记手续,可是处理公司只给付张某、尹某股权转让款203万元。处理公司还停发了房地产公司一切员工的薪酬。故张某、尹某诉至法院要求免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给付违约金1000余万元。被告处理公司辩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好,张某、尹某确保股权转让协议签定时,房地产公司无其他债款。可是,协议签定后,处理公司发现张某、尹某隐瞒了房地产公司大额债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吊销股权转让协议,判令原告返还处理公司股权转让费203万元并赔偿丢失508万元。法院经审理以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前,房地产公司与某修建公司签定结算陈述,承认房地产公司欠修建公司工程款378余万元。此外,在2007年11月房地产公司的审计陈述中,记载房地产公司有600余万的债款,其间包含对本案原告张某的债款597万余元。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款,股东张某、尹某必定明知,而且有义务在出让股权时向受让方处理公司发表。张某、尹某不光隐瞒了上述债款,还向处理公司确保房地产公司无其他债款。这种行为构成了以诈骗手法使对方当事人在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情况下签定协议,因而股权转让协议为可吊销合同。可是,处理公司反诉诉称的丢失,是其向房地产公司投入的运营资金,即使该丢失为实,也应首先向房地产公司建议。终究法院判定,吊销股权转让协议。张某返还处理公司203万元股权转让款。处理公司受让的股份仍归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