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李**诉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6:49
李晓华诉21世纪经济报导报社声誉权胶葛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年东民初字第03716号
原告李晓华,男,1951年1月19日出世,汉族,北京华达康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本市东城区菜厂胡同42号。
托付代理人翟雪梅,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幺宪国,男,1948年8月12日出世,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富华大厦D座13层G室。
被告21世纪经济报导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路东289号。
法定代表人沈颢,该报社总编辑。
托付代理人陈球,男,1978年3月22日出世,该报社法务部负责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路东289号1839室。
原告李晓华诉被告21世纪经济报导报社声誉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翟雪梅、幺宪国和被告托付代理人陈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3年6月19日,被告在《21世纪经济报导》的第一版和第三版刊载了其报社记者编撰的《“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该文报导严峻失实,存歹意诋毁之嫌,误导了大众和媒体,致使谎话广泛撒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新闻报导全面、客观、公平准则,给我形成无法估量的声誉丢失。故恳求法院确定被告侵略我的声誉权,并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21世纪经济报导》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媒体上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当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被告辩称,原告述称的侵权文章是我社记者进行了全面、深化、翔实的查询采访并把握了翔实依据资料后写就的,文章既未掺杂个人爱情颜色,也未运用下降、侮辱性的言语。该文章底子未侵略原告的声誉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针对其建议出示、提交了2003年6月19日载于《21世纪经济报导》的题为“‘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的文章,指出该文题目中的北京首富、涉案及文章的内容被安排在该报第一版《央行房贷查询:4500亿元借款违规?》一文之下,又恰值声称某地首富之人被采纳刑事强制措施,然后形成原告触及刑事案件的假象。文中配有小标题“富豪产品不合格”,而标题下的内容是与原告已无联系的北京脑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脑康公司)的产品于2003年6月9日在广东呈现产品质量问题,被告以此标题误导读者幻觉原告“制假”。文章中“2002年末,高超研究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指控李晓华以香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并仿照该院院长李子中的签名,假造《脑力智宝胶囊技能与所有权转让合同》,相继从该院及其部属公司提走货款合计人民币4277.4291万元”,小标题“华达公司董事长之迷”及题内“……依照《合同书》,李晓华应向该院交给6000万元购买脑力智宝产权……”,小标题“假造合同及签名问题”及题内重复前述指控涉嫌仿照签名、假造合同,文章的结束中“北京脑康公司反诉广东高超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一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毕一审”等内容的报导严峻失实。文章结束“此前活跃促成李子中与李晓华协作的高超市副市长魏肃迪2000年8月初因被告发有严重经济问题被佛山市纪委双规。……交待了自己的经济犯罪问题。”的叙说,把与原告无任何相关的高超市副市长经济犯罪情节写入文章,误导读者发生原告与犯罪分子勾通的形象。一起出示、提交了原告于2002年5月15日退出北京脑康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广东省高超市公证处公证的2000年10月28日广东高超脑病医疗医药研究院(下称高超研究院)与北京脑康公司签定的转让金额500万元的《脑力智宝胶囊技能与所有权转让合同》[2000]高证同字第879号公证书、高超研究院与北京脑康公司因专利侵权胶葛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均已立案的诉讼资料、广东省高超市司法局对高超研究院吊销公证请求做出的不该吊销的明司[2002]34号决议、佛山市高超区人民政府保持明司[2002]34号决议的明府复决字[2002]4号复议决议书、广东省卫生厅《健康相关产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阅意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产保健食品同意证书》、佛山中院庭审中北京脑康公司代理人摘录的庭审笔录,用以证明被告文章失实,侵略了原告声誉权。部分公函、函件、多份国内外报纸刊载文章及互联网上下载的文章,证明涉案文章刊载后原告社会点评下降。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