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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有何操作流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7:46
言而无信的行政处分操作流程如下:
一﹑调查取证
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言而无信行为的,应立即填制《言而无信陈说书》(以下简称《陈说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言而无信的材料复印并签章后作《陈说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付出结算办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收到《陈说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分的决议。
签发言而无信现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决议由主管行长授权付出结算办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分定见奉告书》(以下简称《奉告书》),并连同拟处分决议同时告诉告发行。签发言而无信现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定见,将材料退回告发行。
二﹑奉告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分决议和《奉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奉告书》中出票人称号﹑违规现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状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陈说人民银行。
三﹑决议
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奉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说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说或申辩定见复核后不予采用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分决议书》(以下简称《决议书》),并告诉银行。关于拟进行严重行政处分决议的,出票人在收到《奉告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安排听证。
四﹑罚款交纳
罚款代收组织应根据《决议书》决议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交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请求书》,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代收组织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心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言而无信罚款收入汇总表》,分送财务部驻各地财务督查专员办事组织和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托付的代收组织就罚款收入的代收状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组织交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分单位和个人交纳并加处分款。
五﹑手续费的付出
财务部门向收取言而无信罚款的代收组织付出代收手续费法。财务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组织代收言而无信罚款实践缴入中心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交还书,就地从中心国库退交给代收组织。
六﹑材料办理
有关言而无信处分的材料按管帐档案办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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