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益能达高能电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20:41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川民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益能达高能电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园蛟龙工业港B区29座。法定代表人林刚,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曾宪充,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世,成都益能达高能电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造巷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牛市口海椒市街9号。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官莉,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华西电子机械研讨所有限责任公司(原成都华西电子机械研讨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七道堰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杨铭寿,该所所长。托付署理人伍安平,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杨云,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世。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15号3栋1单元1楼2号。一审被告周其兴,男,汉族,1943年11月18日出世。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30号2单元2号。托付署理人官莉,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程泽华,男,汉族,1945年7月31日出世。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造路14号11幢1单元2楼8号。托付署理人官莉,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益能达高能电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益能达公司)、成都信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公司)因侵略技能秘密胶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13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益能达公司的托付署理人王少哲,上诉人信达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官莉,被上诉人成都华西电子机械研讨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西研讨所)的托付署理伍安平、杨云,一审被告周其兴、程泽华的托付署理人官莉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一审法院查明: 1992年9月19日,成都电池厂(信达公司前身,甲方)与华西研讨所(乙方)签定《LR6碱性电池出产要害设备托付技能开发(规划)合同》(下称《托付开发合同》)约好,甲方托付乙方完结LR6出产要害设备规划作业20项,包含19台独立设备和传动、衔接部分,即101拌粉机、102粗造粒机、103造粒机、104筛分机、201锌膏机、301正极环成型机(或称限制机)、302正极环入筒机、303涂封口胶机、304阻隔管刺进机、305注电解液机(或称电液注入机)、306电液吸收设备(或称电解液吸收机)、307锌膏注入机、308取托盘机(或称托盘卸出电池设备)、309组装机、402验电机、501阻隔管制作机、502点焊机、503集电子装配机(或称集电极组装机)、504导电膜喷涂机(或称喷涂石墨机)和310托盘传送带及供料体系(注:以上LR6出产要害设备均用代码简称之);本托付开发所完结LR6技能(首要是设备图纸和技能资料)属两边共有,未经两边同意,不得单独面向第三方转让;假如两边同意转让效果或出售设备,成都电池厂共享赢利的70%,华西研讨所共享赢利的30%等。该合同上,程泽华作为成都电池厂的法定代表人签了字。1996年12月18日,成都市科学技能委员会作出了成技科鉴字(96)01号科学技能效果鉴定证书,载明:LR6碱性电池出产要害设备研讨为“八五”国家重点攻关项目;LR6碱性电池出产线归纳了美、日、法等发达国家同类出产线的长处,填补了空白,属国内首创;规划图纸共12000张;该出产线的研发成功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首要研发人员包含周其兴和程泽华;效果密级为秘要。2001年8月16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锦江经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信达公司己出售两批(LR6碱性电池出产线)设备,合同金额为2 250万元,实践收到出售款1 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