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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2:46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一般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契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关于及时赏罚违法,进步办案功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要仍是要保证刑事案子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洁、省劲而将不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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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什么情况下公民法院能够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律师回答:
公民法院关于下列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公民查看院主张或许赞同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三)被害人申述的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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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判权的监督问题
为了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质量,完善监督机制。应树立适用简易程序的存案准则,即(1)对当庭宣判的案子,审判人员应有在关庭后,行将审理陈述复印件、申述书副本、判定定见交给内勤;(2)对定时宣判的案子,审判人员将判定书连同申述书副本交给勤;(3)内勤将存案的案子统一管理,定时呈报主管院长;(4)主管院长发现存案的案子,如在确定现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过错的就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归于一般性问题,不影响案子实体处理的,由主管院长直接向审判人员提出问题,并责令吸取教训,并将处理定见,构成书面定见陈述主管院长;(5)审判监督庭应在每季度对存案的案子逐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错案追查监督准则落实到实处,(6)对审判员要定时进行查核,对不适应者,则免其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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