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复印件能作为证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0:09
遗言原件已不存在,那么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一同遗赠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时以为,原件已不存在,但有依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共同的,依据复制件仍可作为依据运用。
法院查明,孙某的爷爷和奶奶有一套房子,奶奶逝世前立下遗言,将该房子的一半赠予孙某。奶奶逝世后,孙某向爷爷作出承受奶奶遗赠的意思表明,但未处理切割遗产的手续。但2008年5月,爷爷将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两个女儿。
孙某得知该状况后,以自己的承受遗赠权力遭到损害为由,将爷爷、父亲和两个姑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定涉案房子价值的一半归其一切。孙某表明,自己表明承受遗赠时忙于考大学,所以没有处理切割遗产的手续。2008年9月,他发现该房子已过户到两个姑姑名下。他以为,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承受遗赠的权力。为使奶奶的遗愿得到尊重和履行,故诉至法院,恳求法官判定遗产房子的一半归他一切。
孙某的父亲对儿子的恳求无异议,而他的两个姑姑表明,孙某承受祖母遗赠的现实并不存在。现在遗言原件已不存在了,复印件不该作为依据运用。父亲现已立下遗言,将房子给了她们姐妹,并且产权的改变也是依据父亲的意思,所以恳求法庭驳回孙某的诉讼恳求。孙某的爷爷表明,两个女儿在未征得其赞同的状况下,拿着房本将房子过户到她们名下,二人的做法不是他的实在意思。老伴儿的遗赠的现实是实在的,所以他赞同孙某的诉讼恳求。庭审中,各方将房子议价为42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孙某的奶奶生前遗言系其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法院予以承认。孙某提出享有房子一半比例的建议,法院予以支撑。考虑到孙某在他处无住宅,故该诉争房子应归其一切,但其应给付两个姑姑房子价款的一半。
孙某的两个姑姑提出,遗言复印件不能作为依据的建议。依据我国依据规则,原件已不存在,但有依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共同的,依据复制件仍可作为依据运用。本案中,对孙某的爷爷和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均可证明遗言复印件与原件共同,故对其姑姑的该项建议,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两个姑姑提出的其父就诉争房子给她们立下遗言的建议,依据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的法律规定,其父所立遗言还未收效。并且在庭审中,其父对所立遗言内容表明抛弃,故孙某两个姑姑的建议,法院亦不予认可。
依据以上理由,河北法院一审判令涉案房子归孙某一切,但孙某需一次性给付两个姑姑房子价款21万元。
法院查明,孙某的爷爷和奶奶有一套房子,奶奶逝世前立下遗言,将该房子的一半赠予孙某。奶奶逝世后,孙某向爷爷作出承受奶奶遗赠的意思表明,但未处理切割遗产的手续。但2008年5月,爷爷将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两个女儿。
孙某得知该状况后,以自己的承受遗赠权力遭到损害为由,将爷爷、父亲和两个姑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定涉案房子价值的一半归其一切。孙某表明,自己表明承受遗赠时忙于考大学,所以没有处理切割遗产的手续。2008年9月,他发现该房子已过户到两个姑姑名下。他以为,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承受遗赠的权力。为使奶奶的遗愿得到尊重和履行,故诉至法院,恳求法官判定遗产房子的一半归他一切。
孙某的父亲对儿子的恳求无异议,而他的两个姑姑表明,孙某承受祖母遗赠的现实并不存在。现在遗言原件已不存在了,复印件不该作为依据运用。父亲现已立下遗言,将房子给了她们姐妹,并且产权的改变也是依据父亲的意思,所以恳求法庭驳回孙某的诉讼恳求。孙某的爷爷表明,两个女儿在未征得其赞同的状况下,拿着房本将房子过户到她们名下,二人的做法不是他的实在意思。老伴儿的遗赠的现实是实在的,所以他赞同孙某的诉讼恳求。庭审中,各方将房子议价为42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孙某的奶奶生前遗言系其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法院予以承认。孙某提出享有房子一半比例的建议,法院予以支撑。考虑到孙某在他处无住宅,故该诉争房子应归其一切,但其应给付两个姑姑房子价款的一半。
孙某的两个姑姑提出,遗言复印件不能作为依据的建议。依据我国依据规则,原件已不存在,但有依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共同的,依据复制件仍可作为依据运用。本案中,对孙某的爷爷和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均可证明遗言复印件与原件共同,故对其姑姑的该项建议,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两个姑姑提出的其父就诉争房子给她们立下遗言的建议,依据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的法律规定,其父所立遗言还未收效。并且在庭审中,其父对所立遗言内容表明抛弃,故孙某两个姑姑的建议,法院亦不予认可。
依据以上理由,河北法院一审判令涉案房子归孙某一切,但孙某需一次性给付两个姑姑房子价款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