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假身份证投社保来认定工伤的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8:42【案情】
2009年7月,45岁的李某为虚拟年纪,制作了一个假身份证(年纪36岁)与合法挂号的个人独资企业某工厂签定了劳作合同,该企业为李某向社保局交纳了2009年度员工工伤稳妥费。2009年10月8日下午6时,李某在下班路上发作事故,全身多处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12月20日,共花去医疗费57050.75元。2010年2月24日李某经人事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确定为工伤,经劳作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六级伤残。李某向社保局恳求付出工伤稳妥金,社保局发现李某伪造假身份证的现实,遂回绝其付出。2010年2月25日,李某向劳作裁决委恳求裁决,裁决委以为其以假身份投保,存在诈骗行为,虽为工伤但不能享用工伤稳妥待遇,裁决不予受理。李某将甲工厂和社保局诉至法院要求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不合】
用假身份证投社保,确定工伤可否享用工伤待遇?
榜首种定见以为,在工伤稳妥法令联系中,稳妥利益是参保员工在特定条件下的人身安全保证,参保人有必要以实在的身份参保,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陈某歹意运用假身份证,其恳求的身份并没有购买工伤稳妥,因而社保局和加工厂无需向其付出工伤稳妥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证明个人身份的办法有多种,身份证仅仅很多证件中的一种,并不能等同于个人自身。本案中,李某伪造假身份证参保,已然陈某已被确定为工伤,其实在年纪也已查明,社保局就应向其付出工伤稳妥金。
第三种定见以为,劳作者能够取得工伤补偿,但不是向社保局要求付出工伤稳妥金,而是以与甲工厂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为由要求甲工厂付出。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根据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劳作合同无效。因而,李某借用别人身份证签定的劳作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劳作合同,但李某与甲工厂构成的是现实劳作联系。《工伤稳妥条例》所称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各种用工方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作者。尽管制作运用假身份证是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到乃至能够构成犯罪,但在运用了假身份证后,工伤稳妥也应当赔付。因而,李某用别人身份证与工厂签定劳作合同并参保,在劳作合同期间呈现了工伤,仍是应该取得工伤赔付的。
第二、李某作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让其承当结果显失法令公正,工厂作为一个企业,不具备核对身份证真伪的条件。工厂在选用李某后有为其办理了工伤稳妥,若还要其付出李某的工伤稳妥待遇,更是不公。社保局作为一个社会稳妥机构,在查明李某实在年纪的情况下承当李某的工伤稳妥待遇的并不为过。
综上,本案中社保局应付出李某的工伤稳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