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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应怎样认定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2:29
案情:某日,林某驾驭小卡车在通过集市第十小学门口,将正横穿马路的小学生郭某撞成重伤。其时,天正在下雪,林某见郭某被撞倒后,当即下车,并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郭某送往医院。但由于林某在移动郭某时,没有符号郭某的方位,也没有对自己车辆的刹车印进行遮益,成果被雪埋葬。公安机关在勘测现场时,因现场遭到严重损坏,无法确定事端发作的根本进程,无法确定事端职责。
法官点评:无缺的交通事端现场是过后正确处理交通事端,精确确定当事人之间职责的要害。交通事端发作后,公安机关介入前,事端当事人是维护现场的最佳人选。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则:“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化现场的,应当标明方位。搭车人、过往车辆驾驭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忙。”《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2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
本案中,林某为了抢救伤员,而忽视了对现场的维护,并不能确定片面上为“成心”,故《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2条第2款对林某并不能适用。在职责的确定上,应该适用2003年10月28日《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因郭某有横穿马路的行为,违背了《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且林某现已采纳了必要的处置办法,故可减轻林某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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