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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2:59

【要害字】离婚协议 育婴费
【案情简介】
原告:胡斌
被告:罗新娥
原、被告系母子联系。2004年4月27日,被告罗新娥与原告父亲胡伟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好:婚生儿子胡斌跟从胡伟文日子,悉数费用(包含日子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胡伟文承当,悉数婚后共同产业均归原告胡斌悉数。2006年8月28日,原告父亲胡伟文与案外人刘丽君再婚,婚后于2007年1月12日生育一子,名胡瑞哲。2006年9月,丽南村第三乡民小组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每人15000元,胡伟文户合计发放45000元,该金钱为胡伟文、胡斌及罗新娥三人均匀悉数,该45000元金钱由户主胡伟文收取。被告罗新娥现租房寓居,无业,2007年1月5日X线查看确诊:腰椎滑移术后改动,腰椎退行性改动,腰椎摆放不稳。
原告胡斌诉称:被告对原告不论不问,从未支交给原告育婴费,原告的日子仅靠父亲打工赚来的一点钱牵强保持,跟着原告年纪的增加,原告的日子仅靠父亲打工每月赚来的600多元钱现已无法保持下去,故诉请法院,恳求判令被告每月付出300元育婴费至原告成年,计人民币30000元一次性付清,被告在丽南村悉数的15000元征地补偿款先予以扣除。
被告罗新娥辩称:原告父亲胡伟文的经济状况较好,其每月经济收入应在1000元以上。被告罗新娥身体状况不良,腰椎移位,不能作业,需租住房子,没有经济来源,以现在的经济状况,无力自保,没有才能再付出育婴费用,且离婚后又生育一未满周岁的非婚生儿子,日子更为困难。被告与原告父亲胡伟文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清晰约好,原告随胡伟文共同日子,悉数费用由胡伟文担负,相关的婚后产业也均处分给原告胡斌悉数,2006年9月原告父亲胡伟文从丽南村委收取的45000元征地补偿款(每人15000元),该金钱也足以付出原告现在的育婴费用,原告现在在上小学,其费用开支相应较少,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要害】
法院以为:被告与原告父亲胡伟文于2004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边清晰约好,原告胡斌随胡伟文共同日子,悉数费用由胡伟文承当,悉数的婚后共同产业也均归原告胡斌悉数,上述约好意思标明实在、清楚、清晰,在缺乏三年的时间里,原告的日子需求并无大的改动,原告要求被告付出育婴费的建议与离婚协议书的约好内容相违反;爸爸妈妈有育婴子女的责任,但爸爸妈妈自身的日子及育婴才能也有必要充沛予以考虑,被告离婚后无固定居处,身患疾病,没有经济来源,日子穷困,其经济状况比原告父亲胡伟文更为困难,原告要求被告付出育婴费超出了现在被告罗新娥的担负才能,也和离婚时原告爸爸妈妈的约好相违反,原告在丽南村享有及已实践收取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也在必定程度上可以补偿原告日子所需。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付出育婴费的建议,依据缺乏,理由不充沛,法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胡斌的诉讼恳求。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的约好是否影响子女要求育婴费的权力?
【法理分析】
本案作为子女育婴费争议的案子,牵涉到一个极有含义的问题,即离婚协议的约好是否影响子女要求育婴费的权力?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对此问题的回答是本案的要害。
2004年4月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婚生儿子胡斌跟从胡伟文日子,悉数费用(包含日子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胡伟文承当,悉数婚后共同产业均归原告胡斌悉数。离婚协议中标明原告随父亲日子,而被告无需向原告付出育婴费,悉数费用均由原告父亲付出,但被告的婚后共同产业归原告悉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则:“离婚后,一方育婴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第39条第1款的规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在夫妻两边离婚时,对育婴费与共同产业的约好自身便是法律上所要求的,根据本案原告父亲与被告之间的约好意思标明实在,其约好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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