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7:49新年行将到来,有些被公司组织加班的劳作者反映单位不会全额付出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法替代。对此,劳作保证部分指出,在法定假期里,选用过后调休的方法替代加班薪酬,这是不合法的。
按《劳作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则,在法定节假期,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作者付出不低于劳作者本人日或小时薪酬的300%付出加班薪酬,而且不得以调休等方法替代。
在某餐饮企业打工多年的陈先生也反映,能准时拿到薪酬就算不错了,3倍的加班薪酬想都没想过,“碰上有人情味的老板中秋节这样的传统节日或许会发一些过节费,至于加班费,这个真没有。”
不过,即便加班费的付出状况并不抱负,却很罕见劳作者自动维权。因忧虑被辞退,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大多挑选缄默沉静。
假如劳作者的节日加班薪酬被克扣,可拨打全省劳作保证督查组织一致投诉电话12333反映。
补白:
劳作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范付出高于劳作者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薪酬酬劳:
(一)组织劳作者延长时间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酬劳;
(二)休息日组织劳作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劳; (三)法定休假期组织劳作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